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家版權局近日向各?。▍^(qū)、市)版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版權局及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下發(fā)通知,進一步明確涉外著作權合同登記工作的性質。通知提出,各省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分別開展的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復制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境外圖書、出版和復制境外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重印外國期刊等各項涉外著作權合同登記工作的性質,應為“行政確認”事項。各相關單位在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及制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工作過程中,要參照《意見》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