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標準的版權問題引起了業(yè)界的關注,尤其是2018年1月1日,我國施行修改后的《標準化法》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實施其最新的商業(yè)政策,更加引起了相關方面對標準版權問題的探討。
標準及標準版權規(guī)定
我國《標準化法》規(guī)定,標準(包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yè)、工業(yè)、服務業(yè)以及社會事業(yè)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yè)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同時亦規(guī)定,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
1999年,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在相關答復中認為: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guī)性質的技術性規(guī)范,推薦性標準不屬于法規(guī)性質的技術性規(guī)范,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同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在相關答復中認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屬于自愿采用的技術性規(guī)范,不具有法規(guī)性質。由于推薦性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具有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條件,應確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對這類標準,應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保護。國家標準化管理機關依法組織制定的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guī)性質的技術性規(guī)范,由標準化管理機關依法發(fā)布并監(jiān)督實施。
成立于1946年的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性質為非政府組織,成員為各會員國的國家標準機構和主要公司,官方語言為英語、法語和俄語,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標準化專門機構。從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ISO開始制定標準版權保護政策,影響最大的是其商業(yè)政策——《ISO出版物版權、版權使用權和銷售的政策和程序》(簡稱ISO POCOSA)。歷經多次修訂,目前最新版本是2017年3月15日批準、9月在ISO全體大會上解讀、2018年1月1日實施的ISO POCOSA 2017。
ISO POCOSA規(guī)定,ISO出版物和其他產品,包括其整體內容,以及任何得到國家采用的標準都有獨創(chuàng)性,都受到版權保護。即以ISO標準為基礎制定的國家標準,是使用了ISO版權的,故ISO出版物和國家采用的標準,包括其中的部分內容,堅決不能向第三方免費提供。ISO向成員授予排他的、可轉讓的許可權,成員可以將ISO標準翻譯成其他語言,作為國家采用標準出版,成員翻譯的ISO出版物,翻譯文本的版權由ISO和成員共同享有。如果非國家采用標準和第三方標準采用ISO標準,則應當取得ISO中央秘書處的書面許可,否則不得復制ISO出版物。從ISO POCOSA的歷次修訂來看,其標準版權保護的范圍不斷擴大,保護的措施愈加嚴格,對成員的義務要求更多、更嚴。
從以上規(guī)定可知,ISO認為其標準是有版權的,只要采用其標準,就應當取得其許可。我國將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具有法規(guī)性質,不適用于《著作權法》;推薦性標準不具有法規(guī)性質,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構成要件,則有版權。我國于1978年加入ISO,2008年正式成為ISO的常任理事國(代表中國參加ISO的是原中國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遵守并履行其相關規(guī)定是我國的義務。
標準的可版權性分析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只有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才能成為作品,才可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標準本身是否是作品?其是否有版權性?我國《標準化法》把標準定義為技術要求,此技術要求屬于“思想”范疇,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標準本身沒有版權性。
標準文本是否有版權?標準文本一般都有獨創(chuàng)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并且是“人”的智力成果,通常滿足作品的構成要件,但能否適用《著作權法》?與此有關的是《伯爾尼公約》第二條允許成員國對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正式譯本由國內立法確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不適用于《著作權法》。
早在1999年,有北京市的法官認為,國家標準從其形成過程及效力看,不論是強制性標準還是推薦性標準,均是由有關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的政策及法律,提供經費,組織人員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制訂、審批,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名義發(fā)布實施的。在國家標準發(fā)布實施以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還要對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各有關單位均應執(zhí)行國家標準,如有違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僅在實施的效力上有所差異,其他無太大的區(qū)別。因此,國家標準的性質類似于行政法規(guī),也可以認為國家標準是具有立法和行政性質的文件,故國家標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當然,上述意見沒有被最終采納。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中國標準出版社訴北京大學出版社等侵犯專有出版權、著作權糾紛案中,原告光盤中的圖形編輯、排列、加密點甚至瑕疵在被告的光盤中都有體現,法院據此認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對涉案《中國國家標準圖形符號與標志刻繪絲網專有圖庫》享有的匯編作品著作權,判令侵權成立。此案未對標準本身及標準文本的版權性進行認定。
我國《標準化法》從標準的制定、實施、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guī)定,但沒有涉及標準的著作權問題。標準能否適用《著作權法》?根據標準的分類、制定主體、經費來源、實施效力等綜合因素來看,筆者認為,強制性標準不宜給予《著作權法》保護,非強制性標準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即我國現行規(guī)定和做法是合適的。
標準的制定者付出了大量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對其智力成果應當保護,才能在制度上確保其創(chuàng)作的積極性,才能給社會公眾提供更多、更好的標準。但是,標準畢竟具有公共屬性,其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是盡可能地被傳播、采用。如果在標準的類別上不加以區(qū)分,不對強制性的國家標準給予版權保護的話,將阻礙其推廣和實施,與其制定目的背道而馳。在標準制定者和公眾的“利益平衡”方面,我國的上述規(guī)定和做法符合版權法的基本原理,亦符合《伯爾尼公約》的規(guī)定。
標準版權的權利行使
在我國,強制性標準具有法規(guī)性質,不適用《著作權法》,推薦性標準一般有版權。由此引出一些問題,誰是標準的著作權人?權利行使有什么特別之處?
通常來說,標準符合法人作品的概念,是法人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在標準草案被采納、通過之后,成為標準正式文件,起草者不能享有包括署名權在內的著作權。推薦性標準一旦創(chuàng)作完成,可以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取得的登記證書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明。
在標準的出版方面,權利人行使版權時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授權具有標準出版資格的單位進行。1997年,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和國家新聞出版署發(fā)布了《標準出版管理辦法》,將出版標準的經營資格授予了中國標準出版社等幾家出版單位,這是保證標準出版質量、加強標準出版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公權力的體現。這種出版資格是一種類似特許性質的行政權,而不是著作權性質的民事權利。但同時這并不是說具有出版標準資格的出版單位可以出版任何標準了。著作權作為一種私權,權利人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等權利。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出版包括復制和發(fā)行,故出版權是受作者權利控制的財產權。出版單位如要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標準,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強制性標準的出版亦只能由享有出版標準資格的單位進行,而不能由其他出版單位復制、發(fā)行。此時出版物如果能構成匯編作品,則出版社對匯編作品享有著作權,出版單位亦可以主張版式設計權。
標準版權的沖突處理
按照ISO的規(guī)定,成員取得許可權之后,將ISO標準翻譯形成國家標準,ISO和成員共享翻譯文本的版權。我國現行法規(guī)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版權,那么根據ISO標準翻譯形成的強制性標準的中文文本在我國沒有版權,更沒有所謂共享版權,此為標準版權的首要沖突。
標準版權沖突還體現在是否免費向社會公開上。公開就要公之于眾,作品公開意味著作品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fā)表、利用。ISO規(guī)定,使用其標準制定的國家標準,其出版物和國家標準堅決不能向第三方免費提供。而我國《標準化法》明確規(guī)定,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按照2017年2月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fā)的《推進國家標準公開工作實施方案》,到2020年基本實現國家標準全部免費公開。
標準版權的第三個沖突是我國制定標準時需取得ISO的書面許可。除了國家標準之外,按照ISO POCOSA 2017的規(guī)定,非國家標準和第三方標準采用ISO標準的,未經ISO中央秘書處書面許可不得復制ISO出版物。這就意味著,我國在制定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yè)標準時,如果需要使用ISO標準,應當取得ISO中央秘書處的書面許可,這與我們關于標準本身沒有版權,強制性標準文本不適用《著作權法》的認識和做法格格不入,亦增加了制定標準的時間和財政成本。
上述沖突的根源在于我國現行規(guī)定、做法與ISO在標準版權性認識上的差異,而我國現行規(guī)定、做法是符合版權法的基本原理和版權國際公約規(guī)定的。作為非政府組織的ISO,制定ISO POCOSA 2017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ISO成員作為ISO出版物主要分銷商的責任,通過銷售ISO出版物獲得更大利益。愈發(fā)嚴格的版權保護規(guī)定是保證其標準銷售收入的重要手段。
對于沒有版權性的標準本身,以及具有法規(guī)性質而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強制性標準文本,制定者無疑付出了大量勞動,按照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制定者對其亦可能享有民法意義上的權利。但很顯然,這并非受《著作權法》規(guī)制,而只能由其他民事法律規(guī)范如《合同法》等進行調整。
作為ISO的常任理事國,我國應遵守承諾,履行相關國際責任和義務。解決沖突的辦法需由我國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與ISO充分協商,在中文文本是否給予版權、免費向社會公開、制定非國家標準是否需要取得ISO的書面授權等方面,找到妥善解決問題的辦法,從而為我國《標準化法》的順利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新時代,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已由高速增長轉入高質量發(fā)展階段。標準是世界的“通用語言”,標準化在促進世界互聯互通、便利各國貿易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國際合作的愈發(fā)深入,標準化的作用將日益凸顯,解決標準的版權問題,尤其是妥善處理沖突,已成為業(yè)界的共識與期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