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認證為“知名科學科普博主”的某網(wǎng)友在微博上發(fā)布長文,指證獲得多個全國級獎項的書籍涉嫌抄襲。該博主在舉證文章中表示,該書中有至少5篇文章涉嫌以不同形式抄襲了諾獎得主著作中的內容。
普通抄襲與“洗稿”有何區(qū)別
在指證長文中,博主指出涉嫌抄襲他人作品的書籍中出現(xiàn)了兩種抄襲形式:第一,低級抄襲,即幾乎一字不改地大段照搬英文原文,只是進行了翻譯,該書不僅沒有加引號,更有多處大段照抄。第二,高級抄襲,即并非逐字逐句照搬,而是用自己的話重新講了一遍,有時書中整節(jié)的行文思路與英文原書無差,舉例所用到的藝術家畫作都完全一樣,這就如同電影翻拍卻未經(jīng)授權,演員變了、場景變了,故事主線卻沒變。事實上,博主的指證如果屬實,其所指證的兩種抄襲形式在《著作權法》中一般被稱為普通抄襲和“洗稿”。
“洗稿”和普通抄襲有什么不同呢?的確,相對于普通抄襲,“洗稿”要顯得更為“高明”。簡單來說,一篇文章,分為四個層次:一是文章的主體思想,二是文章內容的框架布局,三是每個段落的基本要點,四是每個段落的具體句詞表達。抄襲就是不但抄主體思想、框架布局、段落要點,而且把復制行為貫徹到了每句話、每個詞上,因此抄襲與否,把兩篇文章放到一起就能結論立現(xiàn)。而“洗稿”的不同則體現(xiàn)在“洗后”的稿子再現(xiàn)了文章的主體思想、框架布局、段落要點,但在具體的句詞表達上則進行靈活的變換,有時甚至在段落布局上也進行簡單的位置變換,這導致原著作者往往對“洗稿”有某種似曾相識之感,卻無法像簡單抄襲一樣能迅速發(fā)現(xiàn)并口誅筆伐,原因就在于文章被“洗稿”后,因為其隱秘性而大大增加了原著作者在維權方面的舉證難度和訴訟成本。
引用與參考文獻有何區(qū)別
該博主在其微博中對每一篇文章的抄襲情況進行了逐一舉證。很快,涉嫌抄襲他人作品的書籍作者通過微博進行了回應,表示被指抄襲的書籍“不僅在每一篇文章的參考文獻里都列出了原著,而且在文章里也有說明”。這些文章在結集成冊出版的時候,編輯考慮到各篇文章的參考文獻有重復,所以統(tǒng)一放在書的后面。不僅如此,作者還稱在該書的后記中也說到了其涉嫌抄襲的原著讓自己大開眼界。然而,這樣的解釋并不能令舉證者滿意,舉證的博主認為,“列為參考文獻并不能成為大段照抄的免死金牌”。簡單來說,涉嫌抄襲的書籍有大量內容并未提及對他人作品的引用,而作者則回應稱自己有用列為參考文獻的形式進行引用方面的提示。
那么,什么是參考文獻?它能夠滿足《著作權法》關于“適當引用”的要求嗎?
凡是認真完成過大學畢業(yè)論文的朋友都知道,參考文獻是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對某一著作或論文的整體的參考或借鑒。它和文中具體“注釋”的最大區(qū)別就是人們無法通過僅僅閱讀文末的參考文獻,知道文章對于相關文獻的具體引用位置、引用內容、引用次數(shù)和引用數(shù)量,而這恰恰是《著作權法》“適當引用”最為關心的內容。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適當引用”一直是被告在抗辯中高頻使用的理由,“適當引用”是否成立常常成為相關案件爭議的焦點。
那么,什么是“適當引用”呢?“適當引用”規(guī)定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出現(xiàn),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難看出,相較于其他類型的“合理使用”,“適當引用”的適用沒有使用主體、使用場景或使用內容等特定限制,而“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又存在極大的解釋空間,因而在版權侵權訴訟中自然成為被告抗辯時熱衷援引的條款。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采取的是有限列舉的形式,即僅僅列舉了12種具體情形,沒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則,也沒有兜底條款,這使得很多國際通行的“合理使用”(如“續(xù)寫”“滑稽模仿”“臨時復制”等)方式不在其中。而“適當引用”由于適用限制較少,因此從某種程度上成為萬能條款而被很多版權新型案件中的侵權方高頻引用。但事實上,“適當引用”仍然是有適用限制的,即引用的內容必須“適當”,換言之,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作品或者被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具體包括兩個層面的限制:第一,量的限制。司法實踐中一般的標準是: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能超過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1/10,多次引用同一部長篇非詩詞類作品,總字數(shù)不得超過1萬字。第二,質的限制。對于一些引用,雖然數(shù)量不多,但只要構成他人作品的靈魂或精華部分,同樣不被允許。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大幅簡單照搬他人作品內容,即使在文末參考文獻有所列明,就學術論文層面而言,仍然不符合學術規(guī)范,不能通過最起碼的“查重”要求;就法律層面而言,如無其他正當理由,則仍然不能構成“適當引用”,涉嫌侵權。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網(wǎng) 2019-06-27 孟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