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服裝制造業(yè),服裝設計已成為行業(yè)發(fā)展的源動力。很多獨立設計師品牌脫穎而出,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認可和關注。然而市場上存在大量抄襲和仿制現象,往往一個新的設計款式剛剛面世,在網上就會有大量同款、仿版低價售賣。知識產權領域沒有“服裝設計權”這樣單獨的權利對服裝設計成果進行保護,服裝設計師或相關權利人往往需要根據個案情況選擇通過著作權或外觀設計專利來保護服裝設計的成果。因此,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設計成果是眾多設計師及品牌商最為關注的問題。本文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例,簡要說明服裝設計過程中保護的客體和初步的保護措施,希望能為設計師及相關權利方提供有益的借鑒。
一、案例介紹
陳雪飛訴豐彩公司、鳳凰升經營部、云爵公司、天貓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美術作品未經授權被他人用于制作、銷售成衣,權利人可基于著作權獲得保護的情形。
1、基本案情:
原告陳雪飛主張,其自2013 年3 月開始創(chuàng)作涉案作品《云紋-飛魚-(裙襤)》,經過44 次修改,于2013 年10 月15 日完成創(chuàng)作。該作品的創(chuàng)作意圖是制作出可以印、織、繡在漢服上的美術作品,該作品以明代圖案元素為參考,遵循明代特有的審美特點以及邏輯關系原創(chuàng)而成。陳雪飛主張,其自2013 年起開始與豐彩公司合作,豐彩公司系其唯一合作方,涉案美術作品所形成的印刷文件僅交給了豐彩公司,由豐彩公司按照其訂單要求生產服裝。后其發(fā)現,涉案作品的樣圖被豐彩公司外泄,鳳凰升經營部、云爵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涉案作品印染在漢服上并通過天貓店鋪進行售賣。陳雪飛將四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398,866元及合理開支19,650 元。
鳳凰升經營部、云爵公司認為涉案作品使用的是明代服飾中的常見元素,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構成作品,且其銷售的漢服上的圖案系其法定代表人戚軒永自行創(chuàng)作并進行了作品登記,與涉案作品有區(qū)別,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早,不構成侵權。豐彩公司、天貓公司均認為其無需承擔責任。在訴訟中,原告陳雪飛提交了國家版權局于2017 年5月27日頒發(fā)的作品登記證書及涉案作品的電子底稿證明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
2、法院判決要點:
⑴ 涉案作品構圖精致、復雜、特別,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可用于漢服印染圖案的美術作品。根據陳雪飛提交的證據以及豐彩公司認可其于2013 年收到涉案作品樣圖的事實可以證明,涉案作品系陳雪飛于2013 年創(chuàng)作完成,可確認陳雪飛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⑵ 關于涉案漢服所用圖案是否侵權,經比對,涉案漢服的上身、袖子及下身裙擺上均印染有與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圖案,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構成侵權。
⑶ 最終綜合鳳凰升經營部、云爵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涉案服裝的數量、正品漢服的售價等因素判令鳳凰升經營部、云爵公司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陳雪飛經濟損失20 萬元及合理開支19,650 元。一審宣判后,被告鳳凰升經營部、云爵公司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原告設計的《云紋-飛魚》系列圖案及出品的漢服


二、服裝設計著作權保護要點
從上述案例的判決中,我們可以簡要地總結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兩個要點:
1、明確了用于印染服裝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花紋、圖案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關于著作權,我們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權取得上采取自動取得制度,簡而言之,即作品一經創(chuàng)作完成即可享有著作權,獲得保護?!吨鳈喾ā返诙l規(guī)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原告經過44 次修改,于2013 年10 月15 日完成創(chuàng)作的涉案作品《云紋- 飛魚-(裙襤)》,在創(chuàng)作完成之時,即依法享有著作權,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我們需要明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各類作品均在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內,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服裝設計行業(yè)中,與之關聯度最高的作品應為美術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美術作品的含義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設計師們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形成的符合上述定義的作品均可受到法律的保護。
大家可能有所疑問,既然法律已經保護了權利人的著作權,為何還有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或者為何還要花費大量的精力證明自身的著作權屬?其實這一點是與我國的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有關。自動取得制度的優(yōu)點是可以及時保護權利人的作品,有效地制止侵權,但同時也提高了著作權權屬的證明難度,尤其是在發(fā)生糾紛之時。在上述案例中,多名被告利用工作之便,未經許可使用原告創(chuàng)作的作品,甚至惡人先告狀,主張涉案作品為被告法定代表人創(chuàng)作,在雙方各執(zhí)一詞的情況下,如何證明自身的著作權屬,是否提前采取了保護措施就顯得尤為重要。令人欣慰的是,本案的原告設計師保存了2013 年創(chuàng)作時的部分證據,進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作品著作權的初步保護措施
原告陳雪飛的遭遇,可能真實地發(fā)生在很多原創(chuàng)設計師的周圍。確實,在設計圖創(chuàng)作直至成衣生產的過程中,設計師需要接觸包括圖文公司、服裝公司、品牌推廣公司等很多第三方機構及組織。一旦在上述任一環(huán)節(jié)中發(fā)生作品的泄露或者惡意抄襲,都可能產生案例中提到的盜用他人圖片,私自印在自己生產、銷售的服裝上進行營利的行為。由于這種侵權行為的成本很低,即使權利人維權成功往往所獲得的賠償數額也不高,加之權利人的維權意識不足,導致抄襲、模仿的服裝層出不窮。因此,如何能夠有效地預防侵權,最大化地保護設計師的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對此,上述案例也提供了務實的思路:
(1) 在服裝圖案的設計過程中,權利人應保留好創(chuàng)作過程的電子底稿等證據。創(chuàng)作過程中產生的草圖、電子稿、交流溝通的記錄(包括聊天工具及電子郵件)、合同、交付記錄等一些能夠表達創(chuàng)作過程的原始資料,在發(fā)生爭議時,都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屬證據中的一環(huán)。設計師有意識地保存上述原始文件,不僅僅可以作為設計工作的完整記錄,更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屬證據,說明該作品由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原件書證和原物物證的證明力都高于一般形式的證據。因此在有條件及規(guī)劃的情況下,權利人亦可以委托律師在創(chuàng)作初期就對上述證據進行公證及加強,達到增強證據證明力的目的,從而在爭議發(fā)生時,最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 設計師或服裝公司等相關權利人可以及時地將設計的服裝圖案等作品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以作為未來維權的初步證據。第一點提及的措施主要用于設計過程中,證明的是設計師設計的思路及原創(chuàng)性。而這一部分涉及的內容則是針對設計完成后的成品圖案等作品。我國實行著作權自愿登記制度,具體負責登記的機關包括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及各省版權保護中心等。目前著作權登記并不做實質審查,即并不對作品的作者、創(chuàng)作時間及內容進行真實性判斷。這也是上述案件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能做涉案作品進行登記,進而造成著作權屬糾紛的原因。因此,著作權登記只能證明申請人對某一作品進行了登記,而不能作為唯一的權利憑證,只能作為權利存在的其中一項證據使用。即使著作權登記制度存在上述缺點,但仍然是目前著作權前期保護的最優(yōu)選項,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達到類似發(fā)表的效果,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證書可以作為權利人署名及聲明著作權的初步證據;第二,目前著作權登記成本較低,是保全證據中性價比較高的方式。目前,登記一件美術作品的官費在100 元-300 元之間,從節(jié)約成本的角度考慮,不失為優(yōu)先選擇;最后,著作權自愿登記不僅登記的是著作權成立,而且還包括權利變更、權利轉讓和權利繼承等法律事實,這些法律事實在進行登記后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著作權登記的辦理過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申請登記的時間節(jié)點。就權利人而言,越早登記越有利于權利保護。在案例中,原告陳雪飛后補的登記證書的時間為2017 年5月27 日,遠遠晚于其實際創(chuàng)造的2013 年10 月15 日,登記證書的法律效力并未被認可。因此,第一時間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有利于避免這種不利情況的出現。
綜上,在服裝設計的過程中,設計師應當及時有效地保全創(chuàng)作過程的相關證據,增強著作權保護意識。在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應當積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原創(chuàng)設計的良性發(fā)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