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華誼兄弟公司出品的電影《非誠勿擾》公映后,溫州人金某以“非誠勿擾婚戀交友”為名開設了一家交友服務公司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下稱非誠勿擾婚介所),并注冊了“非誠勿擾”商標,雙方由此引發(fā)了糾紛。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對該案作出裁定,金某在電影《非誠勿擾》上映后,未經(jīng)許可將“非誠勿擾”申請注冊為商標,并且金某和非誠勿擾婚介所在其經(jīng)營的非誠勿擾婚戀交友網(wǎng)站上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為,構成對華誼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侵犯,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再審申請人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的再審申請,維持一審和二審判決。
字體使用引糾紛
據(jù)了解,2008年12月18日,由華誼兄弟公司等多家單位出品的電影《非誠勿擾》在全國公映。電影公映前,出品單位通過電影海報的方式對該電影進行了宣傳。電影海報中使用了經(jīng)過藝術加工處理的“非誠勿擾”4字作為電影標題。電影海報中署名編劇/導演馮小剛,美術指導石海鷹,并有“2008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Media Asia Films(BVI)Ltd.版權所有寰亞電影”標識。
2009年2月,金某申請注冊“非誠勿擾”商標,核準使用在第45類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服務上。非誠勿擾婚介所是注冊于2013年2月的普通合伙企業(yè),金某是合伙人之一。非誠勿擾婚介所于2015年12月注冊了一網(wǎng)站宣傳婚戀交友服務,在該網(wǎng)站上使用了金某的“非誠勿擾”注冊商標。
華誼兄弟公司認為,《非誠勿擾》電影海報中“非誠勿擾”藝術字體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美術作品,華誼兄弟公司通過與馮小剛、石海鷹約定,取得“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使用行為,侵犯了其對“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要求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3.1萬元。
一審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判令金某賠償華誼兄弟公司經(jīng)濟損失2萬元,非誠勿擾婚介所在1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某及非誠勿擾婚介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20年4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線上公開審判了該案。法院終審認定:華誼兄弟公司是“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上訴人金某與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使用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華誼兄弟公司對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金某及非誠勿擾婚介所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了再審。
再審申請被駁回
在申請再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非誠勿擾”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等問題開展了辯論。
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申請再審稱,電影海報涉案“非誠勿擾”4個打印體漢字與簡單圖形的組合,遠遠無法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無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一、二審判決認定涉案“非誠勿擾”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華誼兄弟公司則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經(jīng)審查認為,所謂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一般是指作品系作者獨立完成并能體現(xiàn)作者特有的選擇與安排。涉案“非誠勿擾”由繁體字“誠擾”和簡體字“非勿”構成,字體大小不一,分上下兩行排列,“非”字下部使用粉色心形圖案與第二行首字“誠”相連,“誠”字的“言”部首中的“、”筆畫由粉色心形圖案代替。涉案“非誠勿擾”經(jīng)過設計在整體外觀上體現(xiàn)了作者特有的選擇和安排,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金某、非誠勿擾婚介所未經(jīng)許可注冊“非誠勿擾”商標,同時在企業(yè)網(wǎng)站上擅用“非誠勿擾”的行為,侵犯了華誼兄弟公司的著作權,故作出上述判決。
近年來,因字體引發(fā)的版權糾紛并不少見。比如,電影《九層妖塔》使用了書法家向佳紅創(chuàng)作的鬼、族、史、華、夏、日、報等7個字體被訴侵權,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字體為美術作品,夢想者電影公司等4被告未經(jīng)許可使用構成侵權,最終判決4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4萬元。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字體凝結著設計者的心血,存在一定的藝術性與審美價值,具有獨創(chuàng)性。如果他人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很容易招致版權風險。尊重設計者版權,才能激發(fā)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更多的設計成果方能不斷涌現(xiàn)。
獨創(chuàng)標準如何認定
打印體漢字或計算機字體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有觀點認為,字體只要滿足獨創(chuàng)性要件,就應當受到保護,同時指出了“獨創(chuàng)性”的一般認定標準,即就我國著作權法而言,如果一種獨立完成的表達能夠體現(xiàn)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安排,就符合創(chuàng)造性要求,具有獨創(chuàng)性。認定表達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與其價值無關。 對于“獨創(chuàng)性”的這一認定標準,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標準尚有待完善之處。他舉例介紹,“與其價值無關”中的“價值”是審美價值還是市場價值值得商榷。在他看來,他更側重市場價值,因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最終是要面對市場的,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也是通過市場的回報來激勵創(chuàng)作。
“為了避免遭受被控侵權的風險,在商業(yè)性地使用他人帶有一定的設計元素的字體時,哪怕該字體是在室外公開陳列的,都需要事先尋找權利人征得其許可。”熊文聰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