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通知“有效性”和刪除“及時性”的認定規(guī)則——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判決鄭某云訴百度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通知—刪除”規(guī)則的運用要審查通知的“有效性”和刪除的“及時性”。在著作權人發(fā)送的權利通知不合格時,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確定侵權事實,為防止錯誤投訴侵害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可要求著作權人進一步補充權屬證明以及侵權事實;在著作權人已發(fā)送符合條件的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刪除侵權作品的,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鄭某云是微博用戶“舌尖上的試吃團”的認證主體,2018年11月24日,其發(fā)表了原創(chuàng)文章《這家手工現(xiàn)烤比薩有25種口味,吃一個月不重樣!》及20張原創(chuàng)圖片。后鄭某云發(fā)現(xiàn)在百家號平臺上,“山東人民廣播電視臺資訊”于2018年11月26日未經其許可全文轉載了該文章及20張圖片。2019年3月1日,鄭某云向百度公司寄送《律師函》,聲明:“山東人民廣播電臺資訊”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了涉案文章及圖片,要求百度公司予以刪除。3月2日,百度公司簽收該函,但百度公司認為《律師函》未提供著作權人的主體身份信息以及相關文章的權屬證明文件,屬無效通知,隨后主動聯(lián)系鄭某云,請其補充權屬材料。鄭某云于3月21日提交了侵權鏈接、原創(chuàng)文章截圖等補充文件,百度公司核實后于3月28日刪除了侵權文章及圖片。鄭某云認為此時刪除亦已超出了合理期限,遂訴請百度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萬元。
【裁判】
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經審理認為,百度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j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下稱《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百度公司能否免責,取決于其在接到鄭某云的通知書后是否及時刪除了相關侵權內容。首先,2019年3月1日,鄭某云寄送《律師函》時,沒有提交任何權屬證據(jù)材料作為附件,以初步證明百家號用戶“山東人民廣播電臺資訊”構成侵權這一事實,因此該通知不是一個合格、有效的通知。其次,百度公司在收到鄭某云于2019年3月21日發(fā)出的包含了侵權鏈接、原創(chuàng)文章截圖等權屬證明文件的合格通知后,于同年3月28日刪除了相關內容,結合百度公司作為大型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務商,其運營的百家號上的信息發(fā)布具有數(shù)量大等特點,其收到相關投訴后需要一定的研判和處理周期,一周的時間并未超出合理期限。再者,百度公司并不存在明知或應知侵權事實存在的主觀過錯。遂判決駁回鄭某云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涉及“通知—刪除”避風港規(guī)則的運用問題。
1.援引“通知—刪除”規(guī)則的前提。根據(jù)《保護條例》,適用“通知—刪除”規(guī)則的前提是證明自己屬于信息存儲空間、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此,在實踐中,通常需綜合下列因素予以認定: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網站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相關內容明確標示了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能夠提供上傳者的用戶名、注冊IP地址、注冊時間、上傳IP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上傳時間、信息等證據(jù)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因素。本案中,百度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其系信息存儲空間網絡服務提供者,而非內容提供者。
2.通知的“有效性”的認定。“通知—刪除”規(guī)則不僅是權利人高效便捷地打擊侵權的方式,也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刪除、斷開鏈接義務,免除責任的重要條件。為防止錯誤投訴侵害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護條例》對權利人的通知作出了嚴格要求,第十四條規(guī)定權利人向該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書面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故權利人的“侵權通知”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提供的內容要足夠詳細,其中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jù)包括權屬證據(jù)、侵權證據(jù),讓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判斷侵權指控的合理性。權利人發(fā)出的通知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合格、有效的通知。
3.刪除的“及時性”的判斷。根據(jù)《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應當立即或者及時采取措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應根據(jù)權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準確程度、采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網絡服務的性質,所涉作品的類型、知名度、數(shù)量等因素綜合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刪除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故可以結合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模式、案涉作品知名度、數(shù)量等因素,分析其是否及時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侵權行為的擴大。
4.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過錯的排除。根據(jù)《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信息存儲空間網絡服務提供者要免除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沒有過錯、接到權利人通知后采取相應措施等5個條件。故采取必要措施僅是免責條件之一,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平臺內的侵權行為,即使權利人沒有發(fā)送通知,也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否則應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要結合作品知名度、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提供順暢的投訴渠道等外觀要素綜合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