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在由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與《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版權監(jiān)管周刊”聯合舉辦的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的版權保護研討會上,音集協公開了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的版權費標準草案。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總干事國琨在會上介紹,新修改《著作權法》生效后,音集協與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以下簡稱中國音數協)于2021年11月聯合啟動了制定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版權費標準的協商工作。
依據新修改《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音集協在同音樂權利人代表廣泛溝通調研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我國直播行業(yè)的營收情況、不同直播類型對音樂錄音制品的依賴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等,提出了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版權費標準(草案)。
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版權費標準(草案):泛娛樂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間/年;泛娛樂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間/年;電商直播間10000元/直播間/年。
“在廣泛征求音樂錄音制作者意見過程中,他們普遍認為此標準(草案)單價較低、簡單易行,使用者負擔很輕。但這需要直播平臺配合,即實現直播間全面付費,整個直播行業(yè)預估將給音樂權利人帶來22億元的版權收入。”國琨說。
在網絡直播行業(yè)中,主要分為泛娛樂直播和電商兩大直播類型,其中泛娛樂直播又分為秀場直播(K歌)、游戲直播、其他類型直播(生活、才藝展示等),這類直播中主播對于音樂錄音制品的依賴程度非常高。此外,在電商直播中,主播們也會時不時地播放背景音樂來營造銷售氛圍。據統計,2021年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guī)模達到7.03億人 ,其中僅秀場直播市場規(guī)模就達719億元。然而,在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已成為常態(tài)的情況下,音樂錄音制作者并沒有從中收到合理的報酬。
在研討會上,國家版權局原巡視員、著作權法專家許超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林子英都提出,網絡直播屬于新修改《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廣播行為。如果直播中使用了錄音制品,平臺或主播應按照2021年6月1起實施的新修改《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將錄音制品用于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湖北中禮和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周家奇律師在會上提出,直播當中既涉及音樂作品的使用,又涉及音樂錄音制品的使用,這是兩類不同的客體,網絡直播平臺或主播都應向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及錄音制作者支付相應的使用報酬。中國音數協唱片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鑫作為音樂行業(yè)代表表示:“新修改《著作權法》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和表演權,拓寬了音樂錄音制作者獲取報酬的范圍和渠道。網絡直播行業(yè)在大量使用音樂的情況下已經獲取了巨大的商業(yè)利益,他們應該向音樂作者、錄音制作者分享利益 。”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理事長兼代理總干事周亞平針對直播行業(yè)關心的“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資格、使用者與權利人點對點支付是否免責”等焦點問題作了回應。他表示,直播中音樂使用者即使對部分個體權利人支付了對價,也不能就海量的主播使用海量的作品予以免責。同時基于錄音制品在傳播中與音樂作品的不可拆分性,音樂作品廣播權法定許可的使用者主體應該從廣播電視機構擴張到所有廣播權的義務主體,以避免《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賦予錄音制作者的廣播獲酬權在實踐中落空。“直播中使用錄音制品應付酬是新修改《著作權法》賦予錄音制作者的一個新的權利,覆蓋了一個非常巨大的市場,這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說既是機遇也面臨著很大的挑戰(zhàn)。我們的目標就是推動在網絡直播行業(yè)建立起完善的音樂版權保護與使用機制,促進新修改《著作權法》落地實施。”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在會上獲悉,音集協和中國音數協在半年的時 間里與直播平臺代表進行了三次費率的協商,但平臺方對收費標準草案存在很大分歧,目前進展依然遲滯。音集協在推動協商的同時,依據新修改《著作權法》第八條規(guī)定,開始尋求通過訴訟立案和仲裁等途徑解決費率問題,以求盡快讓權利人實現合法權益。“目前已有部分平臺主動履行版權責任、認可協商中的費率標準,主動與音集協洽談并同意預交版權使用保障金,待使用費標準最終確定后即按照標準支付,這無疑是積極的信號。”國琨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