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qū)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法官貝麗爾·豪厄爾對斯蒂芬·泰勒訴希拉·珀爾穆特與美國版權局一案,正式下達了判決意見書。此前,泰勒就一件完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的內容向美國版權局申請登記版權。美國版權局駁回了其申請。現(xiàn)在,法院作出了支持美國版權局拒絕登記作品的決定。原告在申請中披露,系爭圖像是名為“Creativity Machine”的人工智能系統(tǒng)生成的結果。
美國版權局堅持裁決合理
豪厄爾在判決意見書中寫道:“人類作者身份是版權的基本要求。”泰勒的律師瑞安·阿博特在一份書面聲明中表示:“我們不同意地區(qū)法院的裁決。公眾是版權法的主要受益者,無論新作品是如何創(chuàng)作的,只要有促進新作品產生和傳播的制度,公眾就會受益。”美國版權局發(fā)言人稱:“美國版權局認為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正確的。我們正在仔細研究該裁決,目前不作進一步的評論。”
阿博特是代表泰勒處理一系列案件的團隊成員之一。這些案件旨在就人類作者身份問題向全世界的知識產權法提出挑戰(zhàn)。一年前,在美國版權局審查委員會發(fā)布了3份意見書后,泰勒向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qū)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將美國版權局局長兼版權登記官珀爾穆特也列為被告。系爭圖片名為“天堂最近的入口”,泰勒稱這是一臺有感知能力的機器生成的結果。
泰勒在今年1月提出了簡易判決動議。他認為唯一有爭議的問題是:“能為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作品登記版權嗎?”美國版權局于2月提交了一份答辯狀以及一份要求簡易判決的交叉動議。泰勒和美國版權局分別于3月和4月提交了答辯狀。美國版權局稱:“版權局是基于《憲法》和有關法案文本以及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一致支持人類作者身份要求的判決而作出的合理裁決。”
法院對不予登記表示支持
在一份一頁紙的命令中,豪厄爾批準了美國版權局的簡易判決請求,同時拒絕了泰勒的簡易判決請求。同時公布的還有一份更長的備忘錄裁決。該裁決強調了《行政程序法》(APA)對這一特殊案件的影響,APA僅限于對行政機構所采取的行動進行司法審查。
豪厄爾寫道:“那么,唯一恰當提出的問題是,登記官在得出結論時是否武斷、任性或違反了APA。”
意見中的答案非常明確:“登記官拒絕原告提交的版權登記申請并無過錯。”在提到有感知能力的機器和人工智能時,判決書的腳注引用了賈斯汀·休斯(Justin Hughes)在《哥倫比亞法律與藝術期刊》中的觀點,解釋稱盡管版權法中沒有明確定義“作者”為人類,但將“作者”看作人類以外的任何東西是“學術界的有趣猜想”。
豪厄爾解釋道,盡管泰勒的作品是人工智能系統(tǒng)的輸出,但與世界版權法和技術進步所面臨的其他“新領域”相比,“問題并沒有那么復雜”。這一裁決的轉折點似乎在于泰勒從未試圖更正申請記錄中關于他實際參與軟件合成輸出的內容。因此,法院認為,美國版權局以沒有人類作者為由駁回申請是正確的。
法院的結論是,該作品在創(chuàng)作之初從未擁有任何有效的版權,因此不應登記。此外,法院還指出,由于不存在需要轉讓的作品權益,因此不存在有效的“雇傭作品”論點。
阿博特還解釋說:“我們認為對人工智能作品的保護完全符合版權法的規(guī)定,并計劃提起上訴。”
將人類和非人類對作品的貢獻作區(qū)分
今年早些時候,泰勒曾試圖質疑“發(fā)明人”的定義以及是否僅限于人類,但被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駁回。泰勒在版權法方面是否會面臨類似的結果值得期待。
在過去的一年中,美國版權局花費了大量的時間聽取和教育利益相關者關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題。豪厄爾的意見支持了美國版權局近期的努力。
美國版權局目前對美國版權法的解釋是,不對沒有人類參與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提供保護。在確定是否有足夠的人類參與活動時,原創(chuàng)性的范圍取決于最小化標準的應用和分析。實際上,這種方法需要將人類和非人類對作品的貢獻區(qū)分開。
對于這些問題的追隨者來說,豪厄爾的判決并不會讓他們感到意外。正如法院在該判決中解釋的那樣,之前已經多次看到法院一貫支持人類作者身份的要求,本案沒有理由僅僅因為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而有所不同。要想改變版權法,美國國會必須采取行動。不過,對泰勒來說,這場戰(zhàn)斗似乎已經輸了,但戰(zhàn)斗還將繼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