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知名歌手演唱他人歌曲被訴侵權 湖北高院判決演唱會組織者和演唱者承擔侵權責任
近日,經(jīng)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就某知名歌手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害刀郎著作權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被告某知名歌手和湖北某文化公司被判承擔侵權責任,共同賠償原告北京某音樂文化發(fā)展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75000元。
某日,原告北京某音樂文化發(fā)展公司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現(xiàn),幾年前,湖北某文化公司在湖北省某地舉辦了“群星演唱會”,某知名歌手在該演唱會上現(xiàn)場演唱了歌曲《西海情歌》,遂將某知名歌手和主辦方告上法庭。
據(jù)了解,刀郎曾授權北京某音樂文化發(fā)展公司在授權期限內(nèi)對《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溫柔》和《雨中飄蕩的回憶》等音樂作品獨家享有或管理授權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維權。同時,刀郎在《授權確認暨申明書》中鄭重申明,以上三首音樂作品其本人從未授權某知名歌手演唱。
法院審理后認為,刀郎系音樂作品《西海情歌》的著作權人,其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經(jīng)他授權,原告北京某音樂文化發(fā)展公司在授權期限內(nèi)獨家享有或管理授權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被告方事先未取得案涉音樂作品《西海情歌》權利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唱會的組織者和演唱者均未審查擬演唱的歌曲事先是否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在此情況下即組織演唱會,組織者和演唱者均有過錯,兩者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guī)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本案系宜昌市首例因在演唱會上表演他人作品而引發(fā)的侵害知識產(chǎn)權案。法官在此提醒,演出組織者舉辦演唱會,若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應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唱會的舉辦方對演唱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權或是否已獲得授權并支付報酬負有審查的義務。演唱者若不是演唱自己的音樂作品,而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也要先詢問舉辦方是否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要及時同著作權人聯(lián)系,在取得授權并支付報酬后才可演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