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4】065
阿膠作為中國傳統(tǒng)中藥的瑰寶,早已名揚四海。在古代,它被視為皇家貢品,備受推崇。阿膠的傳統(tǒng)文化意義不僅在于其藥用價值,更在于其背后的文化內涵。阿膠的制作過程凝聚了匠人的心血與智慧,也承載了人們對健康的追求與信仰。
如今,阿膠已經走入千家萬戶,成為人們日常保健的良伴。阿膠枸杞大棗口服液,聽起來多么補血養(yǎng)氣、甘潤醇厚,很多朋友對阿膠產品都比較有好感,如果產品包裝上再有“古代熬膠圖”,更是讓人感覺這款產品非常地道純正。可是,就是這幅圖,引發(fā)了一場著作權官司。
案情簡介
2007年3月,山東省版權局對東阿阿膠公司作品名稱為“古代熬膠圖”的美術作品著作權予以登記,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東阿阿膠公司,該作品的主要內容為:一幅為多人在大鍋前熬制阿膠的情形,簡稱熬膠圖;一幅為品嘗阿膠的情形,簡稱品膠圖,熬膠圖的中間為左側站立三人,蹲姿一人,右側站姿一人的熬膠時的形態(tài),與原告阿膠行業(yè)的企業(yè)文化相契合。原告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這幅“古代熬膠圖”的著作權是他們的,他們可是正統(tǒng)的阿膠生產商。而被告,也就是這款產品的生產廠家和銷售者,未經原告的許可,就擅自使用這幅圖作為產品的包裝,這無疑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經對比涉案產品與涉案美術作品,侵權產品包裝正面印有古代熬膠圖圖樣,其圖樣人物、動作、位置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高度一致,被告的行為確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中載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其合法權利應予以保護。涉案商品包裝盒標注了生產企業(yè),結合該企業(yè)庭審中的陳述及購買侵權產品的公證書等證據,可以認定該產品生產商及銷售商共同實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二被告均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關于應承擔的賠償數額,本案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失,故考慮到涉案作品形象特點及價值、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侵權的方式與情節(jié)、東阿阿膠公司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酌定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雙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后,均未提起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蘭山法院蘭山法庭副庭長 徐晨陽
什么是著作權?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簡單來說,著作權就是法律賦予創(chuàng)作者對其作品的控制和保護的權力。在我國,著作權是自動產生的,只要你是作品的作者,你就享有著作權。當然,你也可以申請版權登記,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一樣,我國實行著作權自愿登記。權利的自動生成給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帶來很大的便利,同時也給權利人帶來安全感。注冊制度的建立是提供法律上與作品創(chuàng)作相關的原始信息和權利變動的基本信息、公示,作為著作權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據,提供著作權人享有和行使著作權的保護措施的制度。這樣一來,別人要是想使用你的作品,就得經過你的許可,并按規(guī)定支付你一定的報酬。
本案原告辛辛苦苦創(chuàng)作了圖,結果被被告拿去用,沒給原告一分錢,還用在了原告主營的阿膠相關產品包裝上,這不就是“侵權”么。有人可能會覺得,這不過是一幅圖嘛,至于鬧上法庭嗎?其實不然,每一項知識產權都是非常寶貴的,經濟發(fā)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一個健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可以激勵創(chuàng)作者的創(chuàng)作熱情,促進文化的繁榮和創(chuàng)新。所以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我們絕不能姑息。
這個案件讓我們意識到提高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別以為知識產權侵權離我們很遠,其實它就在我們身邊。如果我們不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那我們自己的知識產權也可能受到侵害。所以我們要做到“不侵權、不盜版”,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第二款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