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并且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列舉的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情形使用已發(fā)表的作品。但是,使用作品時應當注明原作者,不得肆意歪曲、改變原作的內核,否則可能損害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在十二種合理使用情形中,“適當引用”是指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可以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那么教輔用書中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符合“適當引用”的要求呢?筆者認為需要綜合考量該行為是否符合不損害作品正常使用的要求。通常情況下,引用若實質性替代原作品則構成侵權,而引用如果構成“轉換性使用”則傾向于構成合理使用。
一般而言,教輔用書作為官方教學課本的配套材料,其中引用的作品往往限于課本中摘錄的內容。由于其在性質上具有教育目的,因此比一般的引用作品的行為更加容易構成合理使用,但是依舊需要滿足不損害原作品正常使用的要求。如果教輔用書中的引用會與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所形成的著作權市場構成競爭關系,實質性替代原作品,從而給著作權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那么就不能構成“適當引用”。比如,如果使用行為導致公眾不再購買原作品,或者使原作品的市場價值大幅下降,就可能被認為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訴湖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案的判決就較為清晰地展現了這一觀點。
被告湖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其出版的《中學奇跡課堂.語文:配人教教材.八年級下冊》中使用了劉成章的作品《安塞腰鼓》,具體使用方式為對權利作品進行了單句或多句的拆解,并在其后附上“句解”和“段解”。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提起訴訟,認為湖北教育出版社使用原文的行為構成侵權。該案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法院認定為合理使用的判決,認為文章的使用構成侵權。從該案的判決中可知,如果引用方式可以使讀者在完全脫離教材收錄的權利作品的情形下,僅通過閱讀涉案圖書就能直觀、輕易地獲取涉案權利作品的原文,那么該引用已對涉案權利作品形成了實質性替代的效果。這會與作者對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競爭,從而影響權利人對作品的許可范圍,使權利人喪失相應的經濟收益,進而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符合“適當引用”的要求。此外,引用的比例不能完全成為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判定引用適當與否的關鍵還是在于被控侵權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來代替自身創(chuàng)作。

“轉換性使用”,是指對原作品的使用并非為了單純再現原作品本身的文學、藝術價值或者實現其內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過增加新的視角,使原作品在被使用過程中具有新的價值或功能。教輔用書在編撰的過程中經常需要對他人作品中的具體表述加以引用,此時當然會發(fā)生復制的行為。在判斷復制行為是否為“適當引用”時,應特別注意對原作品的使用是否構成“轉換性使用”。對原作品的使用越是具有“轉換性”,越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這是因為“轉換性使用”推進了促進文藝發(fā)展的著作權立法目標,在“轉換性使用”形成的新作品中,原作品的貢獻并不大,如果要求新作品作者獲得許可和支付報酬并不合理,反而影響作品的創(chuàng)作。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西部暢想》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體現了該觀點。
該案中,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其出版的小學語文教科書中使用了一首優(yōu)秀的詩歌作品《西部暢想》,并向作者支付了報酬。隨后出版社又在其出版的配套教輔圖書中引用了該詩歌的部分內容,但未支付報酬,詩歌作者起訴其侵犯著作權。一審法院判決上海教育出版社侵犯作者的著作權。二審法院則認定上海教育出版社的行為構成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適當引用”,不屬于侵權行為。作者申請再審,再審裁定同樣認為上海教育出版社的行為屬于“適當引用”。法院認為,被控侵權圖書系為了配合語文課本使用的課后練習精講,該部分內容系為了向讀者介紹、評論和分析語文課本中《西部暢想》這首詩,雖引用了詩中的部分內容,但引用目的或是為了分析詩中部分語句所體現的意境,或是為了介紹詩中所出現的相關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供學生理解和掌握,這種使用方式構成對原作品的“轉換性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綜上,關于教輔用書引用原作者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需結合著作權法中“適當引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加以分析,主要綜合考量引用是否實質性替代原作品以及是否構成“轉換性使用”,通過增加新內容等使原作品具有新價值。因此,教輔書要想構成合理使用,需要盡可能避免實質性替代原作品,并可通過評論、說明等方式實現引用目的轉換,以降低侵權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