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搜索引擎、瀏覽器、網盤,到短視頻、人工智能服務平臺等,數(shù)字技術快速發(fā)展的當下,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日益豐富,傳播渠道也愈發(fā)多樣,作品的傳播與平臺的綁定愈發(fā)緊密,平臺責任就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核心問題。12月14日,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xié)會(AIPPI)中國分會在京舉行2025年度(第十屆)版權熱點論壇,論壇發(fā)布的 AIPPI中國分會2025年版權十大熱點案件就印證了這一趨勢:10起案件中有5起都涉及了平臺責任問題。
論壇上,來自學術界、司法界、實務界等領域的代表,圍繞近年來版權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平臺的角色在時代的浪潮中不斷蛻變,技術中立、避風港規(guī)則如何適應新發(fā)展態(tài)勢?是不是應采取一個層次化的責任體系建構?在侵權場景愈發(fā)復雜的背景下,平臺注意義務的邊界如何隨技術發(fā)展進行動態(tài)調整?這些都成為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關心的核心問題。”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杜穎在論壇上表示。
技術浪潮帶來挑戰(zhàn)
“《此間的少年》同人創(chuàng)作第一案再審和解案”“搜索引擎、網盤產品提供熱播劇行為保全案”“著作權人合格通知義務界定及網盤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認定案”“全國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害著作權案”等,此次發(fā)布的十大熱點案件,展示了2025年度版權保護領域的重要動態(tài)。這其中,有5件案件涉及網盤、瀏覽器、搜索引擎、人工智能服務提供平臺、短視頻平臺等平臺責任的認定問題。
當海量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在網絡平臺之上,法律應當如何劃分平臺的責任?平臺注意義務的邊界究竟在哪里?杜穎結合案例評析,這些案件,或涉及識別合格的通知,裁判思路響應了平臺版權保護、平臺合規(guī)運營的司法導向,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參考;或涉及平臺主動防控的注意義務,論證了行為保全的必要性;或涉及傳統(tǒng)的“通知-刪除”規(guī)則框架中的注意義務遇到短視頻領域的新型侵權模式時,是否需要升級適配的問題,即規(guī)?;謾鄨鼍跋?,承擔注意義務是否需要從被動回應通知向主動防控風險延伸的探索;或給新興的數(shù)字服務業(yè)態(tài)敲響了警鐘,平臺法律責任不應由其自我宣稱的角色定位所決定,而應取決于具體實施的行為等。
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技術的發(fā)展又為“注意義務的邊界”這一話題拋出了新的時代命題。上海新某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訴杭州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權侵權案,是關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害著作權案的重要案例,該案判決引發(fā)了業(yè)界廣泛關注。該案明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對其服務輸出內容在信息網絡傳播權方面的合理注意義務及過錯認定規(guī)則,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中的著作權侵權責任認定劃定了法律邊界。“這一案件提醒人們科技向善,人工智能平臺要做負責任的人工智能,對于定向生成的高風險服務,平臺是否需要承擔更高的風險預判與防控義務,以及防控措施的具體標準與實施成本,仍需要在實踐中逐步厘清。”杜穎表示。
論壇上,與會者還圍繞搜索引擎的著作權侵權責任問題、網盤存儲侵權作品的定性與責任等話題展開探討,而在以涉瀏覽器及搜索引擎著作權糾紛中平臺責任的認定問題為主題的圓桌訪談上,與會者就涉瀏覽器侵權作品處理的技術能力進展、要求平臺主動治理趨勢是否能實現(xiàn)、涉瀏覽器和搜索引擎案例歸責原則的特點、涉瀏覽器和搜索引擎訴訟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仍掝}進行了深度探討。
積極探尋化解之道
當下,技術革命方興未艾,商業(yè)模式迭代創(chuàng)新,版權制度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演進與挑戰(zhàn)。具體到網絡平臺的責任認定,亟待進行清晰界定。
近年來,涉及網盤的版權糾紛多發(fā)。論壇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庭長馮剛分享了對于網盤存儲侵權審判實踐的思考:關于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判定的問題,他認為,部分權利人通過抽樣調查小比例用戶,部分用戶無法正常聯(lián)系,進而主張平臺直接侵權,這一主張并未查明其他用戶是否能夠正常聯(lián)系,同時與平臺技術及經營模式的統(tǒng)一性相悖,因此僅基于該理由的主張不能成立。關于合格通知的問題,他提出“通知-刪除”規(guī)則稱為“通知-采取有效措施”規(guī)則更為合適,并認為,通知人應承擔通知合格的義務,被通知人應承擔依法判斷通知是否合格并采取適當措施的義務。馮剛還特別探討了通知內容的指向性是否須為已發(fā)生事實這一問題,以熱播劇動態(tài)價值與保護效果為例,認為在特定情況下,通知應對未發(fā)生但將發(fā)生的行為發(fā)揮法律效力。針對這一問題的邊界,他認為,面對平臺主張的數(shù)量多、無法全面查找的情形,可以參考適用權利人將重點作品提前給予平臺檢索樣本庫的方法。
在杜穎看來,如何實現(xiàn)對平臺侵權行為的系統(tǒng)治理,不能依靠著作權法單一規(guī)制,而需要構建多部門法協(xié)同發(fā)力的立體防線。同一侵權行為,可能同時觸發(fā)民事侵權、行政違法,甚至刑事犯罪。這就要求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乃刑法形成治理合力。
此外,提供人工智能服務的網絡平臺的責任認定問題同樣是全球關注的話題。AIPPI世界知識產權大會版權議題中國分會代表高成介紹,2025年 AIPPPI橫濱大會版權議題為著作權與人工智能,侵權主體認定和責任承擔是三大核心問題之一。他表示,對人工智能平臺的判斷類似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核心看其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以及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他舉例,在全國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害著作權案中,因為平臺在用戶協(xié)議里明確說明不對用戶上傳和發(fā)布的內容進行審核,且網站也沒有提供任何投訴舉報渠道,所以法院認為平臺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構成幫助侵權。但在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涉人工智能著作權案件中,法院認為涉案平臺不構成侵權,因為其已經向用戶盡到了合理告知的義務,并且提供了明確的投訴舉報入口和發(fā)布審核機制,且在收到投訴舉報之后及時采取了刪除、過濾、攔截等必要措施,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平臺是否應承擔責任,沒有一個統(tǒng)一答案,需要進行個案判斷。”高成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