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圍繞歌曲《李白》的版權糾紛備受關注。起因是歌手李榮浩公開指責歌手單依純在商業(yè)演唱會中未經授權演唱其原創(chuàng)作品《李白》。據李榮浩公開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郵件顯示,單依純團隊曾就該歌曲演唱申請授權,但已被明確拒絕。3月28日,單依純仍在深圳演唱會現場演唱該曲。
事后單依純致歉稱版權事宜由主辦方負責,自身未核實細節(jié)。3月30日凌晨,單依純巡演聯合主辦方北京百沐娛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闊景音樂(成都)有限公司發(fā)布致歉信,承認版權審核存在疏漏,已叫停后續(xù)場次《李白》表演,并向各方致歉。
這場糾紛也讓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這一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再次進入公眾視線。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建紅曾作為國家版權局原法律處處長,參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并見證它逐漸完善。
“《李白》版權糾紛的核心要點在于‘許可’二字。”孫建紅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著作權法通過法律授予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專有權利,他人使用作者創(chuàng)作的作品,要征得作者的許可。這里的許可包含兩層含義,既可以同意他人使用,也可以拒絕他人的使用申請,孫建紅解釋,“如果明知著作權人拒絕,仍然強行演出,或以演出方式使用該音樂作品,肯定構成侵權,甚至可以說是故意侵權。”
現實中的不少情況是,作品使用者難以直接聯系到著作權人,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應運而生,并逐漸成為國際社會通行的做法。
1847年,法國著名作曲家、歌劇《卡門》的作者喬治·比才和朋友到巴黎一家咖啡館休息,那里恰好演奏著他創(chuàng)作的音樂作品。比才認為,咖啡館應當向他付費。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判決比才勝訴。
“法院認為,如同音樂家們在咖啡館消費要付費一樣,咖啡館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了音樂家們享有著作權保護的音樂作品,也要向他們付費、取得許可。”孫建紅介紹,音樂家們很快認識到,這樣實現起來太困難了——僅巴黎就有很多咖啡館,整個法國乃至歐洲就更多了。而且,類似咖啡館想要獲得許可授權、向音樂家支付費用,如何聯系,在現實當中是一個困難。
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樂家的倡導下,世界上第一個管理音樂作品著作權的組織成立,這就是現在的法國音樂作者作曲者與出版商協會(SACEM)。“這為使用著作權人的音樂作品如何取得聯系、獲得授權以及向他們支付費用,建立了一個便捷的橋梁。這種形式也逐漸被國際社會所公認。”孫建紅回憶,1990年9月,著作權法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于1991年6月1日開始施行,我國版權保護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時代,也將這種制度在我國確立。
1992年,我國第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音著協組建成立,孫建紅當時擔任音著協副總干事,主要分管法律和許可事務。他解釋說,音著協的職能就是匯集眾多的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告知社會如果使用音樂作品,可以通過這樣的方式比較便捷地獲得授權。同時,使用作品時,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合理合法付費。音著協也要把收來的費用,根據相關的規(guī)定和流程,向這些音樂著作權人支付;對于未經許可授權,侵權使用音樂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協會要幫助權利人維權。
“當時的著作權保護剛起步,音樂界流行一句話‘十五的月亮,十六圓’。”孫建紅對此印象深刻,因為《十五的月亮》這首流傳大江南北的著名音樂作品發(fā)表時,作者得到的稿費是16元,“這也是當時國家經濟發(fā)展水平和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寫照。”音著協成立后,孫建紅見證了初代音樂人的版權困境,他發(fā)展作曲家王洛賓等入會,幫作曲家谷建芬爭取高額稿酬。
歌手張學友曾于1994年年底在上海舉行了一場演唱會,部分音樂作品未經授權。音著協就其中30首歌曲主張權利,在交涉未果后,音著協1996年起訴了這場演唱會的主辦單位。兩年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演唱會的組織者向音著協支付未經授權使用音樂作品的相關報酬55萬元。被告提起上訴后,雙方于2001年達成和解協議。
該案是全國第一例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訴訟主體的案件。“這標志著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能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在訴訟中向世人展示出自己的地位。”孫建紅作為代理律師參與了該案,他表示,此前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不明確,該案確定下來的諸多規(guī)則,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正時被吸收。
1998年起,孫建紅離開國家版權局成為一名專職律師,工作聚焦在著作權領域。他為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發(fā)起過全國卡拉OK版權維權,還在視頻網站野蠻生長的年代為《大腕》《集結號》等電影的傳播權維權,相關案件推動了影視行業(yè)著作權的規(guī)范。
面對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孫建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有著新的思考。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得海量的內容瞬間生成和即時發(fā)布,按照經典的著作權保護制度,都要經過許可方能合法使用,是一個很大的難題。特別是生成式AI大模型在訓練過程中,背后使用了大量作品,這些著作權如何得到保護?
孫建紅建議,可以借鑒國外學術著作“影印復制權”的集體管理制度。他介紹,一些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圖書館或者類似的機構,可以強制許可將學術著作提供給讀者進行影印復制,讀者付出的費用除了復印的相應成本,還包括一部分著作權的費用,匯集到影印復制權的集體管理機構,按照它的工作流程,最后分配給相應的權利人。
孫建紅認為,可以借鑒這種保護方式,為生成式人工智能背后的著作權提供保護,從而應對AI技術應用帶來的對著作權法律制度沖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