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費希爾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東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訊智能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關鍵詞:民事/侵害著作權/模型作品/復制權
裁判要旨
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觀測或說明物體的形狀和結構制作的立體作品。構成模型作品需具備三個條件:具有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在造型設計上具有獨創(chuàng)性;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體造型。案涉商品以組件配以詳細安裝說明書,按照說明書步驟圖能夠搭建成與所附圖樣一致的立體造型,屬于“以有形形式固定”,故構成模型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同樣方式生產、銷售商品侵害著作權人對模型作品享有的發(fā)行、復制等權利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7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3項
基本案情
費希爾技術公司從事“fischertechnik”創(chuàng)意組合模型的研發(fā)、制造和銷售。自2000年起,其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主要用于大學生創(chuàng)新教育的教學實踐,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4年,費希爾技術公司推出“MECHANIC+STATIC”慧魚創(chuàng)意組合模型包。2006年起,費希爾技術公司授權案外人為其代理人。
費希爾技術公司的案涉權利商品有內、外兩層包裝,外層包裝正面含有“fischertechnik”標識,下端標注有“慧魚創(chuàng)意組合模型”字樣等。外包裝側面還載有“全國大學生機械創(chuàng)新設計大賽慧魚賽區(qū)專用器材”字樣等。內層包裝正面印有“MECHANIC+STATIC 30 MODELS”,側面印有“fischertechnik”等字樣。內附兩大盒拼裝組件及安裝說明書。安裝說明書首頁背面及第一頁展示有30幅搭建完成后的不同靜態(tài)模型展示圖。第2-3頁為102幅拼裝組件的展示圖,第4-5頁為一些特定組件的基本拼裝方式配圖及說明,第6-122頁則為共30種靜態(tài)模型的具體搭建步驟配圖詳解,每一步展示有所需搭建組件的樣式及數量、組裝的方位和順序,以及該搭建步驟完成后的組件拼裝狀態(tài)。盒內的全部拼裝組件以紅、黃、黑三色配色為主。
雅訊科技公司生產、東方教具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創(chuàng)意組合模型-結構與機械原理組合”,外盒展示有拼裝組合完畢后的橋梁模型圖片,右下角標注有“30 MODELS”,外盒表面并未注明生產廠商。內含裝配手冊,其中第1-2頁展示有已搭建完成的30種靜態(tài)模型圖,第3-4頁為材料清單,共展示有103幅拼裝組件展示圖,第5頁為一些特定組件的基本拼裝方式配圖及說明,第6-120頁為30種靜態(tài)模型的具體搭建步驟配圖詳解。在2014年春季和秋季全國高教儀器設備展示會等展會上,東方教具公司的參展展位多處標注了“創(chuàng)意組合模型系列”的文字,展會宣傳冊分為“創(chuàng)意組合模型”“教育機器人”及“工業(yè)仿真模型”三個部分,內頁載有大量組件拼裝模型。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還共同向一審法院提交若干種以組件拼裝方式進行搭建的模型類商品,這些模型的配色多含有紅、黃、黑三種配色。
費希爾技術公司認為,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作品的署名權、復制權及發(fā)行權,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費希爾技術公司享有的慧魚創(chuàng)意組合模型之機械與結構組合包中立體作品、安裝說明書中的產品圖及示意圖的著作權;二、立即銷毀案涉“創(chuàng)意組合模型-結構與機械原理組合”中的全部拼裝組件及裝配手冊;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四、共同賠償費希爾技術公司經濟損失并支付財產保全申請費、合理開支等共計99.5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6)滬0104民初24421民事判決:一、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停止對涉案圖形作品的復制、發(fā)行,停止對涉案圖形作品署名權之侵害;二、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共同賠償費希爾技術公司經濟損失、財產保全申請費及合理支出合計16萬元;三、駁回費希爾技術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費希爾技術公司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8)滬73民終268號民事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三、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費希爾技術公司30種模型作品的著作權;四、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共同賠償費希爾技術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財產保全申請費及其他合理支出人民幣7.5萬元;五、駁回費希爾技術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記載在權利商品“機械與結構組合包”安裝說明書中的102幅拼裝組件圖、30種組件拼裝步驟圖、30種靜態(tài)立體造型圖,構成圖形作品。被控侵權的涉案商品“結構與機械原理組合”裝配手冊中記載的100幅拼裝組件圖、30種組件拼裝步驟圖、30幅搭建完成后的靜態(tài)立體造型圖,與相應的涉案圖形作品構成實質性相同,兩被上訴人復制、發(fā)行裝配手冊,侵害了費希爾技術公司享有的涉案圖形作品的署名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對此,費希爾技術公司不持異議,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未提起上訴,二審予以確認。
關于涉案30種立體造型是否構成模型作品,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從我國著作權法立法原意理解,構成模型作品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必須具有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如與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學有關的智力創(chuàng)作等;二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精確地按照一定比例對實物進行放大、縮小或按照原尺寸制成的立體造型僅是實物的復制品,模型作品應當是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但在造型設計上必須具有獨創(chuàng)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體造型。首先,30種立體造型系抽象于現實中的機械、工程結構,現實中存在與之相對應物體或者結構,但又不完全是復制實物,而能展示實物所蘊含的機械原理和物理結構。其次,設計者通過對現有機械及工程結構進行選取和提煉,抽象和簡化,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對立體結構進行了取舍、濃縮、抽象,展示科學和技術之美,在布局、結構安排、搭配組合等方面,體現了設計者的構思和安排,具有獨創(chuàng)性。最后,運用組件,按照說明書步驟圖能夠搭建成與安裝說明書所附圖樣一致的具有實物形態(tài)的30種立體造型,即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綜上,涉案30種立體造型均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模型作品構成要件,并各自獨立于圖形作品構成模型作品,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因此,東方教具公司、雅訊科技公司未經費希爾技術公司許可,以同樣方式生產、銷售涉案商品,侵犯了費希爾技術公司對30種模型作品享有的復制權,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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