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如何判斷教輔書籍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權?對于避免侵權有何建議?
本期答主: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 李冬玥
小版:中國版權服務
小版:從教材與教輔的關系來看,存在哪些易引起侵權糾紛的教輔類型?教輔會在哪些方面涉及對教材的“使用”?
答主:市場上存在種類繁多的教輔書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據(jù)調查提出,通常有五種易引起糾紛的教輔書籍,分別是:
(1)引用名人名作進行評析的“閱讀欣賞型”教輔;
(2)體例和結構仿照教材的“同步學習型”教輔;
(3)對教材進行解析的“注釋型”教輔;
(4)對外文或者古文進行翻譯的“翻譯型”教輔;
(5)以及對歷年考題進行匯編的“習題集類”教輔。
體例和結構仿照教材的“同步學習型”教輔書籍也存在、包含對教材內容的注釋、翻譯等使用,在實踐中更易發(fā)生侵權糾紛。
教輔書籍對教材的“使用”通常包括:
(1)體例和結構;
(2)內容:為對教材中的詞語、句子、片段、課文全文進行講解、注釋、翻譯而復制使用;
(3)版式設計。
小版:對于以教材為基礎編寫的教輔書籍,如何判斷是否侵權?
答主:應分為兩個步驟。首先,應對教材是否構成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作品做出判斷,涉及到作品類型的辨析;其次,判斷被訴侵權的教輔是否使用了教材中受保護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
小版:教材是否構成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作品?若構成,應屬于哪種類型的作品?
答主:一般來說,教材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整體上來說應屬于匯編作品。根據(jù)《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shù)據(jù)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是匯編作品。教材一般是根據(jù)教學大綱要求,通過個性化的選擇、編排將本身相互獨立的若干作品、或不構成作品的片段、數(shù)據(jù)、知識點、詞語、句子、語法等匯編而成,因而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匯編作品,其獨創(chuàng)性就體現(xiàn)在對內容的個性化的選擇和編排。另外,若在教材中有教材編寫者獨創(chuàng)的內容,這些獨創(chuàng)的內容也會單獨構成文字、美術作品等。
小版:如果教輔書籍使用了教材的“體例結構”,是否屬于使用了教材中受保護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進而構成侵權?
答主:不一定。理論界和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對于是否侵犯匯編作品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判斷要結合體例結構下的具體內容,受保護的匯編作品是結合了內容的選擇或編排,選擇和編排體例上的獨創(chuàng)性并不能脫離選擇和編排的內容單獨保護。也就是說,教輔書籍如果僅僅使用了教材的體例結構(目錄),而內容與教材內容不盡相同,則不能認定為侵權。但是,如果教輔書籍既使用了教材的體例結構,又使用了內容,則構成侵權,在此種情形下,教輔書籍使用的教材中的這些內容即使并不能單獨構成作品,比如短句,也應納入侵權比對范圍。
在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蘇鳳凰出版?zhèn)髅郊瘓F有限公司、江蘇鳳凰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南京書城圖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教輔圖書復制《教科書》的目錄和編排體系不構成侵權,其原因是:“教輔圖書與教科書配套,其編寫內容必然要以教科書為基礎,這就決定了與教科書配套的教輔圖書必然依照教科書的編排順序、目錄來編寫,通過一審庭審比對,被上訴人涉案教輔圖書的目錄與上訴人《教科書》基本相同,但兩者目錄所對應的內容并不相同,此目錄所起到的是索引與指示作用。”
在江蘇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與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一案二審判決中,法院對被訴侵權的教輔書籍《教材全析》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進行了論述,法院認為:“在判定對匯編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時,應該將體例編排和內容相結合作為整體進行比對。也就是說,被選擇和編排的內容同樣是侵權比對的對象。雖然《英語》教材及《教師用書》中的部分習題和答案,過于簡短或者具有表達的唯一性,難以獨立構成作品。但是,這部分習題和答案作為匯編作品的組成部分,仍然應當納入侵權比對的范圍。”
小版:為避免教輔書籍因對教科書使用而產(chǎn)生侵權糾紛,教輔書籍編寫機構應注意哪些問題?未出版發(fā)行僅供內部使用的教輔材料是否構成侵權?
答主:第一,教輔書籍編寫重視原創(chuàng),從源頭上避免侵權糾紛發(fā)生;第二,使用他人作品,事先取得授權,既包括所依據(jù)教材的著作權,也包括除教材外使用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權。第三,目前有案例顯示,有些教育培訓自行編寫教輔書籍僅供內部人員使用未出版發(fā)行,并以“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的合理使用條款進行抗辯。法院認為該案被訴侵權教輔材料并非“少量復制”,而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使得學生不再購買原告的圖書產(chǎn)品,容易導致“市場替代”,且被告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诖?,教材編寫機構應避免此類侵權行為。
(以上僅代表答主個人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