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淮安法院官博消息,11月27日下午,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由作家鄭淵潔實名舉報的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權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犯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判處被告單位北京欣盛建達圖書有限公司和北京宏瑞建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各五十萬元;被告人王成、李會雄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個月實刑,并分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和二百六十萬元;漆文娟等七名被告人被判三年以下不等緩刑,并共判罰金63萬元;以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吳學青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其中一名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庭,法庭將擇期對其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成在經營欣盛公司、宏瑞公司期間,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會雄印刷侵權盜版圖書,并通過物流將上述圖書運至其租賃的北京倉庫和淮安倉庫儲存,后通過網絡對外銷售。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成委托被告人李會雄共私自印刷侵權盜版圖書 59種,共計929314冊。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漆文娟作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財務、人事、客服負責人,明知公司從事侵權盜版圖書銷售活動,為公司在招聘人員、圖書采購、費用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期間公司共從被告人李會雄處購進侵權盜版圖書929314冊。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哲星作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倉庫的負責人,明知公司從事侵權盜版圖書銷售活動,安排員工對圖書予以儲存、分類、打包、快遞寄送,期間倉庫共購進侵權盜版圖書795415冊。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洪福作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倉庫的負責人之一,明知公司從事侵權盜版圖書銷售活動,安排員工對圖書予以儲存、分類、打包、快遞寄送,期間倉庫共購進侵權盜版圖書334532冊。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張鳳梅作為海濤公司拼版負責人、被告人蔡連凱作為海濤公司生產負責人,明知被告人李會雄安排印刷的圖書無版權許可等委托印刷手續(xù),幫助被告人李會雄拼版、提供圖書樣稿、樣書,開具生產單安排車間員工印刷生產,期間共生產侵權盜版圖書929314冊。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劉愛影作為羅德公司實際經營人,明知其經營的彩印公司無印刷圖書資質,且被告人李會雄委托印刷的圖書無版權許可等委托印刷手續(xù),仍安排員工幫助李會雄印刷侵權盜版圖書彩色部分,期間共印刷侵權盜版圖書共計917767冊。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楊術寬作為羅德公司審查、拼版負責人,在被告人劉愛影的默許下,未對被告人李會雄委托印刷的圖書進行版權許可等委托印刷手續(xù)審查,將被告人李會雄提供的侵權盜版圖書電子文稿進行拼版,后交給其他工作人員開具生產單安排印刷,期間共印刷侵權盜版圖書共計917767冊。
2018年6月,被告人吳學青,未經授權,根據被告人李會雄提供的皮皮魯系列圖書防偽標樣本,幫助被告人李會雄制作假冒皮皮魯系列圖書防偽標100萬枚,并收取費用3萬元。
2019年5月19日和6月3日,被告人王洪福和劉愛影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王成等11名被告人歸案后,都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期間被告人王成、李會雄、劉愛影、吳學青還分別退出人民幣200萬元、200萬元、7萬元、3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欣盛、宏瑞兩公司,王成等十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成系被告單位欣盛、宏瑞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漆文娟、王哲星、王洪福系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他們系共同故意犯罪,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吳學青偽造、銷售偽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該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會雄、蔡連凱、張鳳梅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會雄、劉愛影、楊術寬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成、李會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漆文娟等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王洪福、劉愛影在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單位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已與被害人北京皮皮魯總動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