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到來之際,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下稱泡泡瑪特公司)訴被告中山包哥服飾店(下稱包哥服飾店)、被告中山市蘇哼哼服飾有限公司(下稱蘇哼哼公司)、被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本案由海淀法院審判員李莉莎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陳越、人民陪審員彭振義組成合議庭審理。

泡泡瑪特公司訴稱,其依法享有“Labubu”“Molly”“Dimmo”“skullpanda”四個美術作品形象的著作權。泡泡瑪特公司發(fā)現(xiàn),包哥服飾店、蘇哼哼公司共同在其開設的多個抖音帳號上以發(fā)布短視頻、直播銷售、開設小店店鋪的方式銷售帶有涉案四個美術作品形象的服飾及箱包,侵害了泡泡瑪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權,二被告主觀惡意明顯且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微播公司作為抖音平臺的運營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構成幫助侵權。故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335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包哥服飾店、蘇哼哼公司共同辯稱,涉案行為系蘇哼哼公司實施,其從未生產(chǎn)涉案產(chǎn)品,系從第三方進貨后銷售,且涉案行為已停止;涉案產(chǎn)品數(shù)量少、銷售規(guī)模小,收益低,本案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微播公司辯稱,其作為抖音平臺的運營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庭審中,在合議庭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圍繞責任承擔主體、本案是否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方式等焦點問題充分舉證,充分發(fā)表意見。合議庭充分聽取雙方訴辯意見,案件事實得到全面展示,庭審高效、有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