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版權貿易是中外文明交流互鑒的重要形式,是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的重要方式。近年來,中國文學走出去的力度不斷加大,通過開展各種文化交流活動,文學作品的版權輸出、海外傳播取得了長足進步。
與2016年相比,我國圖書版權輸出數(shù)量由2016年的9811項增長到2021年的12770項,圖書版權引進數(shù)量由2016年的17174項縮減到2020年的12220項。中國出版業(yè)走出去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輸出引進比逐漸降低,從數(shù)量上看,正邁入從逆差向順差演進發(fā)展的進程中。
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版權貿易工作中仍存在相關的風險尤其是版權風險,這影響了中國文學走出去的步伐和效果,需要我們對這些問題進行研判和防范。
中國文學走出去存在版權短板
盡管中國文學作品走出去已經取得了不少成績,但事實證明,走出去過程中的版權工作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中國文學走出去的步伐,甚至帶來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這些版權領域的短板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第一,我國的專業(yè)版權貿易人才不足,缺乏經驗豐富的海外版權代理人,對版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專業(yè)知識掌握不足。版權貿易從業(yè)人員除了為權利方和使用方搭建溝通的橋梁,促成雙方的交易外,還應當利用自身的專業(yè)版權知識,明晰雙方的權責,化解不同法域中法律的沖突,以保證雙方履約合規(guī)順暢。
第二,從業(yè)者版權意識仍有待加強,未經許可擅自出版而產生侵權糾紛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比如,法學學者何家弘的《X之罪》圖書被加拿大的某個出版社出版,而作者對此并不知情,究其原因,原來是熟人未經作者許可擅自授權所致。
第三,版權貿易中不重視合同規(guī)范。文學作品的傳播和保護與《著作權法》息息相關,而版權作為無形權利,權利的流轉需要通過合同來約定。但實際情況是,很多出版單位對外輸出版權的時候,并不重視合同條款的規(guī)范、準確,甚至由于專業(yè)知識的欠缺,往往采用外方提供的授權合同,這些合同條款多而復雜,看似嚴謹,但為我方設定的義務較多,而約束外方的內容卻嚴重缺失,對外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也存在缺失,這都會對我方的利益實現(xiàn)埋下隱患。
第四,當前我國版權貿易還是集中于圖書這一傳統(tǒng)出版物領域的出版授權,缺乏版權運營的綜合能力,尤其是對版權貿易的市場價值考量,沒有順應目標市場受眾的需求進行新媒體、衍生版權業(yè)務的拓展與運用維護。
加強復合型版權貿易人才培養(yǎng)是當務之急
國家版權局頒布的《版權工作“十四五”規(guī)劃》提出要“培育版權工作國際化急需的實務人才,提升版權國際問題研究能力”。我國應當建立并逐漸完善中國文學走出去的版權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國家版權貿易人才專家?guī)?、文學翻譯人才庫等專業(yè)人才智庫,并定期培訓。同時,發(fā)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非營利機構在國際交往中的角色優(yōu)勢,整合海外多種資源,做好中國文學作品的海外推介、合作伙伴和翻譯人才的選擇、海外翻譯出版和多層次多領域的版權運用與推廣,發(fā)揮版權貿易的“長尾效應”。
在版權貿易人才培養(yǎng)方面,相關出版機構要樹立人才意識,設置科學實用的版貿人才考核錄用機制和職稱評定機制,應當鼓勵版權貿易專業(yè)人員參加出版、知識產權、經濟等類別的職稱申報;要加大人、財、物的投入,大力發(fā)掘優(yōu)秀版貿人才;培養(yǎng)既了解出版市場、出版文化,又有流暢外語讀寫交往能力、版權知識和豐富海外貿易經驗、國際視野的版權貿易人才,進而有效地開展中國文學的海外版權推廣、運用維護業(yè)務。
版權貿易合同談判與簽署需注意諸多細節(jié)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約束著雙方當事人,在版權貿易中,簽署一份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內容準確且沒有歧義的合同尤為重要。
首先,版權貿易合同要具有國際視野,因為各國各地區(qū)的法律存在差異,為了避免法律術語有不同解釋而產生歧義,要明確合同適用的準據(jù)法,并對可能存在分歧的術語配以描述性的解釋。
其次,版權貿易合同內容應當完備。版權貿易合同通常包括版權轉讓合同和版權許可使用合同,而在版權貿易中,許可使用合同尤為常見。在版權國際貿易許可使用合同中,應當關注版權授權的有效性、權利授權內容、譯文內容的確認、授權的收回機制、授權費用(包括預付版稅、版稅率、首版印數(shù)、版稅計算的基數(shù)、銷售報告、版稅結算的周期與方式)、違約責任以及政府資助費用等多方面內容并制定準確的合同條款,建立履約成效聯(lián)動機制。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有的出版社在版權國際貿易中一直存在誤區(qū),認為獲得作者圖書出版授權后就自然而然地享有對海外授權圖書出版的權利,這一誤解的存在體現(xiàn)出出版單位對版權授權有效性問題認識不足。版權授權的有效性指的是授權方應當經過作者的明確充分授權后,方可對外進行版權輸出,且版權輸出應當在作者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比如作者僅授權某一語種的全球翻譯出版發(fā)行權利,那就不能超越這一范圍進行出版。
版權授權內容是版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核心條款,也往往是交易雙方關注并博弈的重點,授權內容的必備條款包括授權的版權權項、授權地域、授權期限、授權性質(專有、非專有授權及轉授權)。其中版權權項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內容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翻譯權、改編權、匯編權、表演權等權利,同時版權權項在各國的《著作權法》中的規(guī)定往往差異很大,需要由專業(yè)人員予以準確描述以保證是交易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
此外,文學作品的海外輸出,往往涉及翻譯問題,這就使得譯文內容也是版權貿易許可合同需要重點關注的條款。鑒于文學作品與意識形態(tài)緊密相關的特性,譯文翻譯質量欠佳甚至進行不當?shù)膭h改,不僅可能會侵犯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也有可能因此給國家的榮譽和利益造成不良的國際影響,因此我方應當保留對譯文享有審定的權利,也應當保留包括對圖書封面、封底、腰封等宣傳用語、配圖、修改的書名、增加的副標題等方面的審核權利。
作品的價值在于傳播,對于作者來說,作品授權給出版社后最大的風險是出版社在授權期限內沒有出版圖書,因為圖書不能出版不但影響作者的經濟收益,還可能導致作者對作品傳播產生的無形價值喪失和期望落空。所以,為保障授權方的權益,在版權許可合同中應當約定諸如“被許可人如不能在合同生效后兩年內出版圖書的,許可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款,也就是規(guī)定合同授權權利不能行使或成就時被許可人的違約責任,避免圖書在許可期限內束之高閣不能出版造成的損失。
中國文學作品走出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在海外廣泛傳播中國文化,向海外受眾講述好中國故事,傳播好中國聲音,展現(xiàn)可信、可愛、可敬的中國形象,深化文明交流互鑒,推動中華文化更好走向世界。版權貿易要獲得良好的效果,離不開海外合作機構的配合與努力。為激發(fā)海外合作機構方的動力和潛力,應當對海外合作機構的資信、履約情況,如銷售數(shù)量、傳播效果、獲獎結果等因素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與資助經費額度直接掛鉤,通過經費與成效的聯(lián)動機制,讓中國文學作品更好地、更廣泛地走進海外讀者的視野。
建立成效評價體系,探索海外版權運營開發(fā)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增強中華文明傳播力影響力。堅守中華文化立場,提煉展示中華文明的精神標識和文化精髓,加快構建中國話語和中國敘事體系,講好中國故事、傳播好中國聲音,展現(xiàn)可信、可愛、可敬的中國形象。加強國際傳播能力建設,全面提升國際傳播效能,形成同我國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相匹配的國際話語權。深化文明交流互鑒,推動中華文化更好走向世界。”文學作品與歷史、人文相關,反映了作者所處環(huán)境的現(xiàn)實。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學作品作為各國人民深入了解對方的有效載體,在各國文化交流互鑒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在新媒體環(huán)境下,傳播方式更為多樣,受眾獲取作品的方式也從傳統(tǒng)的紙質圖書延伸至融媒體形式甚至是舞臺戲劇、視聽游戲和衍生作品形式,所以從事版權國際貿易,也應當積極調研目標市場,順應受眾需求,在做好傳統(tǒng)圖書版權貿易的前提下,積極拓展文學作品的演繹版權權利的輸出,這些演繹的版權形式包括影視劇、音樂劇、舞臺劇、有聲劇、網絡游戲、文創(chuàng)產品開發(fā)等多種形式。
同時,文化的傳播離不開國家的支持??v觀各國,政府機構對文學作品的海外出版發(fā)行的支持途徑包括有針對性地設置文學作品對外翻譯出版專項資金,用以支持文化產業(yè)發(fā)展;多層次開展文化成果交流活動,打造便捷的版權貿易互動平臺;設置含金量頗高、極具權威性的文學交流類獎項,鼓勵國內外優(yōu)秀人才從事文化交流活動,激發(fā)出版商積極拓展海外版貿業(yè)務,促進文學作品的對外譯介傳播;規(guī)劃長效的優(yōu)秀譯者培養(yǎng)方案及版貿人才專項發(fā)展戰(zhàn)略,為本國文學邁向世界舞臺提供強有力的專業(yè)人才隊伍支持。
在國際文化交往中,各國往往互相合作,共同推進優(yōu)秀的文化作品在對方國家進行傳播。中俄兩國政府主導的“中俄經典與現(xiàn)代文學作品互譯出版項目”就是典型的成功范例,截止到2021年12月,項目一期100種圖書已經超額完成。
近年來,國家新聞出版署、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中國作協(xié)等部門出臺多項具體的資助中國圖書海外翻譯出版的政策,推出了絲路書香、經典中國、中國當代作品翻譯資助工程、國家社科基金中華學術外譯項目、中國圖書對外推廣計劃等鼓勵資助項目,深化了各國文明交流互鑒,推動中華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
需要指出的是,受政府資助的項目應當充分利用政府在相關項目上的管理優(yōu)勢,相關部門則應不僅著眼于對出版項目提供資金上的資助,還應當積極建立中國文學走出去成效評價體系,幫助項目進行建設與落地實施,真正實現(xiàn)通過政府的資助讓中國文化走出去、走進去的實際成效。
建立中國文學走出去海外傳播評價體系,最重要的是設立評價指標,這些指標包括圖書的發(fā)行量、電子書和有聲書的傳播情況、專業(yè)評價、市場的反饋、獲獎情況、圖書館館藏以及借閱等指標。通過上述評價體系全面、綜合地反映版權貿易項目的運營情況,有助于政府更好地了解資金的投入、運用情況,強化對版權貿易的監(jiān)督和指導;有助于出版社精準識別問題、直面問題、精準施策,提高文學出海項目的質量,提升外向型圖書的品質,逐漸形成出版社自身的品牌優(yōu)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