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模擬經營類游戲《金幣大富翁》開發(fā)者起訴《動友富翁》開發(fā)運營者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塵埃落定。圍繞模擬經營類游戲是否構成視聽作品并給予整體化保護這一核心主線,一審法院認定《金幣大富翁》游戲整體可以作為視聽作品進行保護,二審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則認為已經超出了視聽作品著作權保護的范圍。
二審判決認定,《動友富翁》整體抄襲了《金幣大富翁》游戲玩法規(guī)則,從兩款游戲玩法規(guī)則的比對情況來看,《動友富翁》實質上就是對《金幣大富翁》中的美術素材進行“換皮”后的結果,參與開發(fā)運營《動友富翁》的三家公司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償500萬元。
游戲整體是否可以作為視聽作品進行保護
《金幣大富翁》游戲是一款現實題材的多人在線模擬經營類手游,由上海益世界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世界公司)開發(fā)推出,自上線以來至今,累計注冊用戶已超千萬。
2019年1月,由廈門麟貝互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麟貝公司)、福州動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動友公司)、摩多(廈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多公司)三家公司開發(fā)運營的在線模擬經營類游戲《動友富翁》上線。
《動友富翁》在游戲故事情節(jié)的框架、推進節(jié)奏、玩法規(guī)則的整體架構和各系統(tǒng)的交互關系等方面,與益世界公司的《金幣大富翁》游戲構成實質性相似?;诖?,2020年1月,益世界公司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0萬元。
這是《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正式施行后,首例認定模擬經營類游戲構成視聽作品并給予整體化保護的案件。一審法院認定:益世界公司《金幣大富翁》游戲整體可以作為視聽作品進行保護,被告經營《動友富翁》游戲侵犯了益世界公司對《金幣大富翁》游戲享有的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認為,游戲整體是否符合視聽作品的構成要件,主要考慮以下三點:首先,游戲安排人物角色以及一定的故事背景、主線情節(jié),使玩家能感知到故事的演進;其次,隨著玩家操作,游戲運行過程中整體呈現為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并伴有音樂和音效;最后,人機互動而呈現在游戲畫面中的視聽表達屬于游戲預設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對修訂后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攝制”理解,不宜從字面文義作狹義解釋,應結合《著作權法》立法本意,為產業(yè)技術發(fā)展預留空間,作品類型歸屬更專注于作品的表現形式,即創(chuàng)作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而非創(chuàng)作的技術和手段?;谏鲜銮闆r,一審法院判令停止開發(fā)、運營《動友富翁》游戲,判決被告連帶賠償1000萬元。
一審法院的判決在法律界、游戲行業(yè)產生了很大影響。很多人認為,將網絡游戲作為視聽作品進行整體保護的方式,更有利于完整呈現網絡游戲的全貌,也符合一般游戲用戶的認知,將對網絡游戲這一復雜作品類型提供更完整的司法保護。但因摩多公司、麟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模擬經營類游戲能否構成視聽作品的裁量也發(fā)生了反轉。
對游戲中美術素材進行“換皮”屬于抄襲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益世界公司要求保護的并非是游戲的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而是游戲玩法規(guī)則的具體設計,已經超出了視聽作品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故益世界公司關于麟貝公司、動友公司、摩多公司侵害其《金幣大富翁》視聽作品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認定,從游戲元素組合體系來看,兩款游戲存在大量相似設計,數值體系設計基本相同,給予玩家的游戲體驗基本相同,故可認定《動友富翁》整體抄襲了《金幣大富翁》游戲玩法規(guī)則。涉案兩款游戲屬于同一類型的游戲,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從兩款游戲玩法規(guī)則的比對情況來看,《動友富翁》實質上就是對《金幣大富翁》中的美術素材進行“換皮”后的結果,已經超出合理借鑒、自由模仿的界限而屬于抄襲的范疇。
由此,二審法院認定麟貝公司、動友公司、摩多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擾亂游戲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益世界公司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最終判決,麟貝公司、動友公司、摩多公司賠償益世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0萬元。
網絡游戲實質相似判定仍有爭論
現行《著作權法》為了適應科學技術的高速發(fā)展,以“視聽作品”取代“電影及類電作品”,但仍沒有明確網絡游戲的作品屬性,網絡游戲的實質性相似判定困境也并沒有消弭。
2020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網絡游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吨敢访鞔_提出,所稱游戲畫面,是指網絡游戲運行時呈現在終端設備的由文字、聲音、圖像、動畫等游戲元素構成的綜合視聽表達。
華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國安表示,修訂后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視聽作品”為法定作品類型,擴大了具有聲像、可聽、可視成品的保護范圍。網絡游戲依存于電子設備的介質,具有動畫效果、網絡屬性、故事情節(jié),結果表現為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符合視聽作品呈現形式。所以,即使修訂后的《著作權法》未明確網絡游戲的作品類別,但是學界及實務界普遍認為,網絡游戲雖屬一門綜合性藝術,但其結果表現為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影像畫面,應認定為視聽作品。不過,也有很多學者認為不宜將網絡游戲整體歸為視聽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