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動畫中析出音頻在APP上進行傳播,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視聽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涉案作品《名偵探柯南》的終審判決給出答案。
上海新創(chuàng)華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創(chuàng)華文化公司)發(fā)現(xiàn)上海麥克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克風文化公司)開發(fā)的“蜻蜓FM”APP上存在名為《名偵探柯南過于TV版》廣播劇,其音頻內容與動畫片《名偵探柯南》相應集數的音頻內容一致。新創(chuàng)華文化公司作為《名偵探柯南》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版權總代理,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起訴至法院。法院終審判決認為,視聽作品中的主題曲、插曲等音樂作品,具有獨立的審美價值,可以脫離視聽作品進行使用,但就臺詞配音而言,其是否可以脫離視聽作品進行使用,則不能一概而論。臺詞配音是否可以成為“單獨使用的作品”,與視聽作品的類型密切相關。涉案音頻作品系直接使用了已經攝制在視聽作品中的臺詞配音,其并非對臺詞本身在脫離視聽作品的場景下進行使用,故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單獨行使著作權的情形,并判處被告支付原告經濟損失6萬余元。
“避風港原則”不能被濫用
2018年2月2日,一審原告新創(chuàng)華文化公司發(fā)現(xiàn)一審被告麥克風文化公司開發(fā)的“蜻蜓FM”APP上,名為《名偵探柯南過于TV版》廣播劇與動畫片《名偵探柯南》內容相同。經比對,涉案被訴侵權作品1—50集的音頻與原告涉案權利作品中相應集數的音頻內容一致。
日本著名漫畫家青山剛昌在雜志上刊載的漫畫作品《名偵探柯南》被相關機構改編并制作成動畫《名偵探柯南》TV版全部劇集。動畫《名偵探柯南》TV版全部劇集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版權及再許可和維權權利獨占歸屬讀賣電視播放株式會社所有,該機構及其再許可方有權獨立以自己的名義追究權利侵害者的法律與賠償責任。讀賣電視播放株式會社將動畫片《名偵探柯南》第1集至第703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qū)的電視播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影音制品復制出版發(fā)行權及上述權利的再許可權在授權期限內獨占性授予原告為版權總代理。據此,新創(chuàng)華文化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蜻蜓FM’APP只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被告已盡到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麥克風文化公司辯稱,涉案權利作品系視頻,而被訴侵權作品系音頻,二者差異較大。被訴侵權作品不會替代涉案權利作品,亦不會影響權利作品的觀看量,不構成侵權。涉案被訴侵權作品由用戶上傳,原告未向被告發(fā)送侵權通知,被告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麥克風文化公司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為,涉案APP系專業(yè)從事各類音頻文件的平臺,涉案權利作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應當知曉未經許可擅自上傳涉案權利作品的行為可能會涉嫌侵犯相關著作權人的權益。但被告仍在APP內將相關音頻進行了分類和排序,將被訴侵權作品列入最熱動漫游戲的排行榜中進行推薦,為網絡用戶在線收聽和下載音頻文件提供了方便,被告的行為不符合提供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商的免責條件,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據此,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6萬元。
涉案音頻不屬于“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
麥克風文化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之一是:涉案音頻作品和新創(chuàng)華文化公司所主張的動畫作品間存在較大差異。涉案平臺上的音頻內容,無法構成對動畫作品的取代或代替。在整個行業(yè)市場中,涉案音頻內容的傳播,并不會導致權利方產生實際的損失。麥克風文化公司表示,一方面,涉案音頻節(jié)目系麥克風文化公司自主審查后自行下架,主觀上無侵權故意;客觀上,上訴人并沒有將涉案音頻節(jié)目用于廣告或任何商業(yè)行為,并未因涉案音頻節(jié)目獲得任何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名偵探柯南》是一個系統(tǒng)性的完整作品,主線劇情連貫、人物眾多且彼此關系密切,單集或其中部分節(jié)目并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完全獨立的商業(yè)價值。
新創(chuàng)華文化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則認為,涉案作品《名偵探柯南》由動畫畫面和音頻所構成,畫面和音頻均屬于承載作品內容的有機組成部分。麥克風文化公司作為知名的音頻平臺,為迎合用戶對作品形式的多元化需求,雖然只提供了動畫的音頻,但其承載的內容并未脫離涉案動畫片本身,其提供行為屬于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播放涉案作品的行為,侵害了被上訴人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審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被訴行為是否侵犯被上訴人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即該案被訴行為表現(xiàn)為在上訴人運營的平臺中存在提供涉案作品音頻,該行為是否構成對被上訴人就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表示,涉案作品《名偵探柯南》是連續(xù)集式的動畫片,其內容包含經過設計的人物特征、人物關系,以及一系列具有因果關系或邏輯關聯(lián)橋段所形成的情節(jié)。誠然,視聽作品中人物特征及人物關系的塑造,以及故事情節(jié)的發(fā)展并非必須具有臺詞配音,但對于如涉案作品《名偵探柯南》這類具有敘事性特征的視聽作品而言,由于其涉及相對復雜的人物關系及故事情節(jié),若缺少臺詞配音,有關的人物關系將無法正常展現(xiàn),故事情節(jié)亦難以展開,結果上會導致受眾無法理解作品所欲傳達的思想,不能獲得正常的欣賞體驗。因此,臺詞配音是涉案作品不可分割的部分,不屬于“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
據此,二審法院認定被訴行為構成對被上訴人就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單獨行使其著作權”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根據該規(guī)定,若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與“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無特別約定,他人要單獨使用視聽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應獲得該作品的作者的許可,而非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申言之,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視聽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構成對該作品作者著作權的侵犯,而非對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相應著作權的侵犯。
二審判決認為,《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是指對劇本、音樂等作品在脫離視聽作品的情況下行使著作權。針對本案被訴行為,需就臺詞和臺詞配音進行區(qū)分。視聽作品的臺詞本身可能是劇本的組成部分,若他人單獨使用臺詞,則可能構成對劇本作者著作權的侵犯,而非對視聽作品著作權的侵犯,但涉案音頻顯然不屬于這種情況。
《著作權法》對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與視聽作品整體的著作權歸屬規(guī)則、行使規(guī)則作出分離。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既可以體現(xiàn)在作品整體中,也可以體現(xiàn)在其各組成部分表現(xiàn)出的個性中。基于此,后者能夠產生個別權利并單獨使用。無論是創(chuàng)作視聽作品所需的小說、劇本、音樂等已有作品,還是為提升視聽作品表現(xiàn)效果而專門創(chuàng)作或設計的音樂、服裝、道具,都可能具備獨創(chuàng)性、藝術性和經濟性,脫離視聽作品而獨立存在、交易和傳播。上海環(huán)綺律師事務所律師顧奇鋒表示,視聽作品權屬條款中規(guī)定可單獨使用的作品權屬規(guī)則,既有利于區(qū)分作品整體與作品組成部分,明確相應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規(guī)則,也有利于以賦權模式激勵可單獨使用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提高創(chuàng)作者經濟利益、繁榮著作權交易市場、提升社會文化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