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游戲賬號租賃作為一種新興消費模式迅速崛起,并已形成相當規(guī)模的市場。該模式既滿足了玩家以較低成本體驗高端賬號的需求,也為賬號持有者開辟了額外的變現渠道。然而,在這一受部分玩家青睞的服務背后,實則潛藏著不容忽視的知識產權風險。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網某公司起訴某游戲賬號租賃平臺(下稱被訴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大規(guī)模、組織化為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賬號租賃服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網絡游戲賬號實名制的規(guī)定,也使網絡游戲用戶違反了游戲用戶協(xié)議,擾亂了網絡游戲市場的競爭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駁回了雙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賬號租賃市場可觀
如今,網絡游戲已成為許多人重要的娛樂休閑方式之一。然而,游戲中那些高級角色、稀有皮膚等虛擬資產,往往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時間與金錢才能獲得。正因如此,一種新興的消費模式——游戲賬號租賃逐漸興起。在電商平臺及各類專門租號平臺上,玩家只需支付每小時幾角到數十元不等的費用,便能體驗原本需投入數千元甚至上萬元方可擁有的高端賬號,輕松感受頂級游戲內容帶來的樂趣。
游戲賬號租賃業(yè)務最初以“共享閑置資源”為名義出現,已從早期的小規(guī)模個體經營,逐步發(fā)展為規(guī)?;?、平臺化運營。當前市場上的經營主體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yè)化運營的專業(yè)租號平臺,提供網頁端與 APP端服務;另一類則是依托電商及二手交易平臺的中小工作室或個人商家,多通過賬號密鑰完成交易。
無論是專業(yè)平臺還是中小商家,大多通過精細化運營來滿足玩家的多樣化需求。例如,在某電商平臺上,《××榮耀》V10全皮膚賬號的每小時租金介于2元至50元之間;而《×神》的滿命號每小時租金則在4元到20元不等。為吸引用戶,部分商家還推出新用戶首單免費、“租4送2”等優(yōu)惠活動,租賃時長也靈活多樣,覆蓋包小時、包周、包月乃至包年等多種模式。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公眾對游戲賬號租賃業(yè)務的看法存在分歧。有觀點認為,該業(yè)務能夠將擁有閑置賬號的用戶與有租賃需求的玩家相匹配,既盤活了閑置的賬號資源,也滿足了部分玩家“先試后玩”的需求,有助于為游戲產品培養(yǎng)潛在用戶。然而,也有不少人擔憂,賬號租賃可能會成為未成年人繞過“防沉迷”系統(tǒng)的一個漏洞,甚至誘發(fā)非理性消費。此外,這類交易還可能引發(fā)民事糾紛,例如租客使用“外掛”軟件導致賬號被永久封禁的情況就時有發(fā)生。
廠商起訴平臺侵權
對游戲廠商而言,賬號租賃往往是其極力回避乃至反對的業(yè)務。在相關訴訟中,廠商通常主張,賬號租賃平臺通過商業(yè)化運作誘導用戶違反用戶協(xié)議出租賬號,一方面直接攫取了游戲的潛在付費用戶與交易機會,影響廠商收益;另一方面導致賬號實名信息與實際使用人分離,破壞游戲的公平匹配機制與運營生態(tài),并增加廠商的運營成本。因此,該類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在網某公司訴被訴平臺一案中,網某公司即基于以上理由提起訴訟。
針對網某公司的起訴,被訴平臺則辯稱,游戲賬號租賃服務在市場中長期存在,且并無明確法律法規(guī)予以禁止。其服務并未損害原告就涉案游戲所享有的競爭利益,未造成原告直接經濟損失,也未侵占其可預期的商業(yè)利益,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平臺還強調,其已采取包括人臉識別在內的多項措施,嚴格防范未成年人租用賬號。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綜合涉案游戲知名度、被訴行為持續(xù)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被訴平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分別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網某公司主張,一審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被訴平臺則認為,一審判決未站在游戲玩家的角度進行分析,未能考量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消費者訴求、利益以及競爭秩序保護的同等重要性。干預和阻礙使得消費者對于賬號租賃的合理需求無法滿足,消費者即會轉入地下交易,從而帶來更大的社會成本并增加監(jiān)管難度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最終駁回雙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明確租號法律性質
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終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據是什么?該案的處理具有怎樣的意義?
對此,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朱文彬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網絡游戲賬戶實名制的本質是以實名身份信息為紐帶,將網絡游戲用戶和網絡游戲運營商的權利保護、落實主體責任追溯、促進網絡安全治理、重視未成年人保護乃至于維護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權益保護和價值追求串聯起來,推動網絡游戲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網絡游戲賬戶實名制應當屬于我國網絡游戲領域普遍遵循的商業(yè)道德。同理,網絡游戲賬戶以及游戲虛擬物品的交易應當在遵守實名制規(guī)則的前提下進行,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網絡游戲賬號也應當是網絡游戲賬戶實名制的必然要求以及我國網絡游戲行業(yè)經營者應當遵循的商業(yè)道德,這并非僅僅是基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理由,更是基于前述多方面權益保護的價值考量所得出的結論。
“該案中,被訴行為大規(guī)模、高頻率地提高了涉案游戲用戶租賃賬號的交易機會,進一步加劇涉案網絡游戲賬號實際使用人與游戲賬號實名注冊人相分離的割裂后果,明顯違反了網絡游戲賬戶實名制的規(guī)定,也令網絡游戲用戶違反了游戲用戶協(xié)議,產生了損害網絡游戲賬戶實名制所關注的網絡游戲用戶和網絡游戲運營商的權利保護、促進網絡安全治理、維護公共利益等多元權益的結果,嚴重擾亂了網絡游戲市場的競爭秩序。因此,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朱文彬說。
朱文彬進一步表示,長期以來,游戲賬號租賃商業(yè)模式游走在法律邊緣,形成了龐大的“灰色”產業(yè)。該案判決系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性條款的深化適用,豐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的內涵和適用范圍,明確了規(guī)?;~號租賃行為的法律性質,為打擊此類“灰色”地帶行為模式提供了法理基礎,避免了相關平臺以“技術中立”或“僅提供信息服務”為借口逃避責任,并強調了維護網絡實名制對于保障網絡安全、用戶權益、未成年人保護及健康市場秩序的重要性,對規(guī)范網絡游戲賬號交易市場、遏制相關“灰色”產業(yè)鏈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