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五個部分:
——切實加強著作權保護,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fā)展。要統(tǒng)籌兼顧創(chuàng)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處理好鼓勵新興技術、新興產業(yè)發(fā)展與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關系,協(xié)調好激勵創(chuàng)作、促進產業(yè)發(fā)展、保障基本文化權益之間的關系,嚴格依法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促進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發(fā)展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要大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試點工作,大幅縮短涉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案件審理周期。完善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規(guī)則,支持當事人通過區(qū)塊鏈、時間戳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證據,有效解決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
——充分運用推定規(guī)則,減輕權利人訴訟維權負擔。合理推定當事人相關權利的存在。依據署名推定相關權利的歸屬。減輕權利人提交證據的負擔。主張合法使用應當舉證加以證明,在他人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況下,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使用行為合法而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使用行為已經得到了權利人的授權許可,或者屬于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結合各類案件特點,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加強網絡空間的權利保護。權利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裁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通知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消除侵權盜版風險,有效預防侵權行為的發(fā)生。銷毀假冒盜版商品及專用工具,對于假冒、盜版的商品及主要用于生產或者制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物品存在并請求立即銷毀的,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或者在特殊情況下在商業(yè)渠道之外處置主要用于生產或者制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銷毀或者處置費用由侵權人承擔;侵權人請求補償的,不予支持。
——加大虛假訴訟懲處,促進誠信訴訟機制完善。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嚴厲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完善違信懲戒與追責機制,有力打擊投機性訴訟牟利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