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表情包圖片引發(fā)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來看看吧!
基本案情
A公司是案涉表情包圖片《洪荒之力》版權證書所登記的權利人。B公司未經許可,將該圖片使用在其銷售汽車的公眾號推文中。A公司認為B公司侵害其對案涉美術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A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B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0000元;二、B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B公司辯稱:一、案涉表情包圖片涉嫌侵害名人肖像權,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二、原作者在首次發(fā)表案涉圖片時,同意公眾進行轉發(fā);三、A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爭議焦點
一、案涉表情包圖片是否構成作品,A公司是否享有圖片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B公司是否侵害A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一、B公司賠償A公司525元;
二、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1、案涉表情包圖片是否構成作品,A公司是否享有圖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B公司抗辯稱案涉表情包圖片涉嫌侵害名人肖像權,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法院認為,認定構成作品與否的關鍵在于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案涉圖片是從名人形象照片演繹而來,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權利應另行認定,不是判斷是否構成作品的直接因素。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案涉圖片并非名人形象照片的原樣復制,其線條簡單、表達清晰,且在色彩、構圖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在表達形式上符合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被認定為美術作品。
A公司經圖片作者授權,獲得案涉作品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財產權。
2、B公司是否侵害了A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B公司以公之于眾的方式將案涉作品展示在開放性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均可瀏覽的網絡平臺上,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美術作品,侵犯了A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雖然圖片作者在首次發(fā)表案涉圖片時稱“歡迎大家轉發(fā)”,但在發(fā)表頁面亦清晰注明“非商業(yè)性使用,禁止演繹”。B公司將案涉作品使用在汽車銷售推文中,屬于商業(yè)性使用,并非圖片作者允許轉發(fā)范圍之內,故法院對B公司的抗辯不予采信。
法官說法
近幾年,從“葛優(yōu)躺”到“洪荒之力”,根據名人形象照片或是影視劇照演繹而來的名人形象表情包在社交媒體上屢見不鮮,糾紛也隨之而來。既存在名人向表情包作者或是使用者主張侵害其肖像權的情形,也涉及表情包作者向使用者主張侵害其著作權的糾紛。針對后一種情形,使用者往往以表情包本身涉嫌侵權為抗辯理由,認為作者不享有相應著作權利,這就涉及著作權法中的演繹作品問題。
那么對于演繹作品如何認定?通過侵權而演繹形成的“作品”能否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下面,聽聽法官怎么說。
問:何為演繹作品?
答: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屬于演繹作品。演繹作品與原作品密不可分。一方面,演繹作品是在保持原作品基本表達的基礎上,增加了獨創(chuàng)性的新表達而形成的作品,其本身具有獨立于原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另一方面,演繹作品與原作品具有關聯性,如果與原作品完全不相關,則本身就是一部新作品,而非演繹作品。
實踐中,演繹作者未獲許可對原作品進行演繹,若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一般屬于侵權行為。本案中,案涉表情包圖片是在名人形象照片基礎上進行的再創(chuàng)作,并非名人形象照片的原樣復制,其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演繹作品。但同時可能涉嫌侵權演繹。
問:侵權演繹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答:著作權法以鼓勵創(chuàng)作為目的,其定義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因此,除規(guī)定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除外,智力成果是否能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侵權演繹作品能否受到保護,實質上要解決的是“獨創(chuàng)性”與“違法性”的沖突問題。
判斷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從“獨”與“創(chuàng)”兩方面進行考量,屬于事實判斷。判斷智力成果是否具有“違法性”,則應當依據現行法律制度進行評價,屬于價值判斷。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屬于不同的范疇,價值判斷不影響既有事實的認定。因此,侵權演繹作品不因“違法性”而喪失“獨創(chuàng)性”,也不因“違法性”而直接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
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對演繹作品(包括侵權演繹作品)的保護限于演繹者所獨創(chuàng)的內容。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演繹作品,構成對演繹者著作權的侵害,但在侵權損害判賠金額的考量上,一般應同時考慮演繹作品本身的“違法性”因素。另一方面,當演繹作品侵害原作品著作權、他人肖像權或其他合法權利時,仍應向有關權利人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
根據名人形象照片或是影視劇照進行獨立創(chuàng)作,若創(chuàng)作成果符合著作權法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那么相應的智力成果應當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作者也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但由于該作品既可能涉及到名人肖像權,又可能涉及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故在使用該作品時,應當注意獲得相應授權。
主審法官:戴瑾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