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質生產力發(fā)展與全球科技革命深度演進的背景下,2025年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研究聚焦強國建設深水區(qū)的制度需求,圍繞傳統(tǒng)領域革新與新興領域突破展開系統(tǒng)性探索。本綜述以2025年學術期刊論文為素材,涵蓋知識產權總論、專利、著作權、商標、地理標志、數據知識產權等多元領域。研究發(fā)現,年度學術研究成果呈現三大核心特征:理論層面實現從“絕對排他”到“利用共享”轉向,構建起公私權融合的綜合治理視野;制度層面通過回應人工智能、數據要素等技術挑戰(zhàn),形成標準必要專利全球治理、AIGC版權保護、數據知識產權確權等前沿議題的系統(tǒng)解決方案;實踐層面研究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修訂提供學理支撐,推動司法救濟與行政執(zhí)法的精細化。本綜述進一步揭示當前知識產權學術研究在跨學科融合、成果轉化、新興領域規(guī)則精細化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間,并構建了理論深化、實踐關懷、本土自覺與國際視野相統(tǒng)一的學術圖景,為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優(yōu)化與國際規(guī)則參與提供重要參考——

謝小勇,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知識產權》雜志主編

吳漢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文瀾資深教授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2025年是我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進入深水區(qū)的關鍵之年,也是全球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深度演進的重要節(jié)點。這一年,共享經濟、人工智能及開放式創(chuàng)新范式全面滲透,傳統(tǒng)知識產權法學基于工業(yè)時代構建的“絕對排他性”理論基石面臨嚴峻挑戰(zhàn)。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的劇烈動蕩,使得知識產權從單純的私權領域外溢至國家安全與全球治理的戰(zhàn)略高地。與此同時,我國知識產權領域正經歷從引進消化吸收到自主創(chuàng)新應用的深度變革,理念、規(guī)則與實踐體系均處于重構與發(fā)展的關鍵階段,融入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各個維度。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chuàng)新、規(guī)范市場秩序、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制度,其研究價值在2025年愈發(fā)凸顯。學術界圍繞知識產權本土化適配、權利邊界界定、權利濫用規(guī)制、國際規(guī)則銜接等重大議題展開深入探討,形成了豐富的研究成果。系統(tǒng)梳理2025年度知識產權學術研究狀況,不僅能完整呈現該領域的學術脈絡與思想演進,更能為后續(xù)理論發(fā)展、制度完善、執(zhí)法和司法實踐及國際治理提供重要參考,對推動中國知識產權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二)研究范圍
本綜述以2025年度知識產權領域的學術研究成果為核心研究對象,涵蓋知識產權總論、專利、著作權、商標、商業(yè)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傳統(tǒng)知識產權與數據、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等新興領域,同時涉及知識產權反壟斷、國際保護、司法治理等交叉議題。綜述素材主要包括2025年公開發(fā)表的相關學術期刊論文等文獻資料,以及當年生效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典型司法案例和政府相關政策文件。
(三)結構與框架
本綜述共分為九個部分,整體遵循“總—分—總”的邏輯結構。第一部分為引言,闡述研究背景、意義與范圍;第二部分梳理2025年度知識產權學術研究的宏觀環(huán)境與總體特征;第三至第八部分分別對知識產權總論、專利、著作權、商標、地理標志、數據、商業(yè)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制度等核心領域研究狀況進行系統(tǒng)梳理;最后分析年度研究的主要成就與不足,并展望未來研究方向。全文力求全面覆蓋2025年度知識產權學術研究的核心內容,展現學術研究與制度實踐的互動關系,為讀者提供清晰的學術圖景。
二、知識產權研究的宏觀環(huán)境與總體特征
(一)宏觀環(huán)境
政策與法律環(huán)境方面,2025年我國知識產權政策法律環(huán)境呈現出“立法完善與執(zhí)法強化并重、制度創(chuàng)新與實踐優(yōu)化同步”的顯著特征。立法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取得重要進展,在數字平臺濫用相對優(yōu)勢地位行為規(guī)制、涉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規(guī)則革新等方面形成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完成修訂,回應了司法實踐中擴張保護的需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針對專有權保護范圍、侵權認定規(guī)則等現實挑戰(zhàn)提出優(yōu)化方案。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與完善,進一步細化了知識產權侵權認定、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等具體規(guī)則,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指引。執(zhí)法層面,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持續(xù)深化,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更加緊密。針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商標惡意搶注、網絡侵權等突出問題,開展了專項治理行動,加大了對嚴重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司法層面,知識產權法院“去地方化”改革成效接受實證檢驗,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適用路徑進一步明晰,技術事實查明機制不斷完善,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經濟與社會背景方面,2025年中國經濟持續(xù)高質量發(fā)展,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作為核心生產要素的屬性愈發(fā)凸顯。隨著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逐步提升,企業(yè)對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運用與保護需求持續(xù)增長,成為推動知識產權研究的重要動力。在制造業(yè)升級、服務業(yè)數字化轉型與高新技術產業(yè)崛起的進程中,知識產權與產業(yè)發(fā)展的深度融合成為趨勢,專利資本化運作、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實現路徑等議題受到廣泛關注。與此同時,市場競爭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呈現出復雜化、專業(yè)化、跨域化等特點。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率爭議、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權屬糾紛、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平臺版權保護等新型糾紛不斷涌現,既暴露了知識產權保護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也為學術研究提供了鮮活的實踐素材,推動學術界圍繞糾紛解決機制、執(zhí)法效率提升、權利保護強度等問題展開深入探討。社會層面,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逐步提升,政府、企業(yè)、公眾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尊重創(chuàng)新、抵制侵權的社會氛圍日益濃厚,為知識產權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國際環(huán)境與影響方面,2025年全球知識產權保護呈現出高標準、國際化、強執(zhí)法的發(fā)展趨勢,對中國知識產權學術研究產生了深遠影響。在國際經貿往來中,知識產權成為重要的競爭工具與貿易壁壘,發(fā)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yōu)勢與制度主導權,推動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不斷提高。標準必要專利全球治理規(guī)則博弈愈發(fā)激烈,司法管轄權擴張、反禁訴令適用等問題成為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焦點。國際合作與交流日益頻繁,中國積極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的規(guī)則制定與改革進程,在區(qū)域貿易協定知識產權談判中發(fā)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沖突也日益凸顯,發(fā)達國家推行的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政策與發(fā)展中國家的發(fā)展需求存在一定矛盾,中國作為知識產權大國,面臨著平衡知識產權保護與國家發(fā)展利益的雙重任務,相關研究重點關注知識產權國際治理體系參與路徑、跨境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等內容。
(二)總體特征
研究范疇突破法學邊界,向多領域深度拓展。知識產權研究不再局限于傳統(tǒng)私權保護的法學范疇,而是延伸至科技、產業(yè)、金融、民生、安全、貿易等經濟社會全領域。研究聚焦知識產權與各領域的協同發(fā)展機制,強化知識產權作為生產要素的屬性,探索專利資本化運作、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實現路徑、知識產權與新質生產力發(fā)展的關系等核心議題,呈現出跨學科融合的鮮明特征,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計算機科學等多學科交叉研究趨勢明顯。
研究視角從私權導向轉向公私權融合,聚焦綜合治理。研究重心從單一的權利保護,轉向私權保障與公權治理的雙重維度,突出知識產權全鏈條服務與綜合治理體系建設。學者們不僅關注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注重知識產權制度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功能發(fā)揮,深化了法律體系、司法銜接機制、懲罰性賠償制度、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等規(guī)范化研究,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與鏈條延伸。
研究領域向新興業(yè)態(tài)延伸,覆蓋多元知識產權客體。新興領域成為研究熱點,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屬界定與保護、數據知識產權的權益劃分、商業(yè)秘密保護、腦機接口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等前沿議題被廣泛探討;同時,傳統(tǒng)領域研究持續(xù)深化,專利領域聚焦標準必要專利全球治理、專利制度本土化與現代化,商標領域圍繞商標法修改、惡意搶注與惡意訴訟規(guī)制展開,著作權領域側重網絡平臺版權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以下簡稱AIGC)相關版權問題,地理標志領域則深入推進立法研究、審查機制優(yōu)化與基本屬性界定,形成了傳統(tǒng)與新興領域齊頭并進的研究格局。
研究主體與體系呈現新格局,自主化特征凸顯。知識產權研究的新生力量加速崛起,青年學者群體不斷壯大,研究隊伍結構持續(xù)優(yōu)化;同時,研究方向從對國際規(guī)則的學習引進,轉向結合中國特色與實際的自主理論體系構建,本土化知識產權研究體系已初步形成架構。學者們立足中國實踐,圍繞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需求,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路徑與規(guī)則體系,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貢獻中國智慧。
三、知識產權總論研究
2025年知識產權總論研究呈現出“破立結合”的鮮明特征,在打破傳統(tǒng)理論迷思的同時,力圖構建適應新時代需求的理論框架與制度邏輯,主要集中在基礎理論轉型、宏觀戰(zhàn)略視野、規(guī)范體系與研究范式革新、司法保護機制優(yōu)化四個方面。
(一)基礎理論的開放轉向:從“絕對排他”到“利用共享”
知識產權權利構造是一種功能主義的建構,需要統(tǒng)合各部門法法理,并與社會治理理論同構。長期以來,知識產權被視為一種具有絕對排他性的“私權”。2025年的研究顯示,面對開放式創(chuàng)新和數字共享的現實,學界正在深化這一傳統(tǒng)認知,主張權利屬性應當向“容他性”與“利用功能”傾斜。林韶通過“權利束”分析范式,論證了“知識產權容他性”的解釋論基礎,提出排他與容他并非二元對立,而是相融共生。李永明認為在開放創(chuàng)新范式下,知識產權應從傳統(tǒng)的側重“防御”轉向側重“利用”,增強其容他性和利益分享性,強調權利在流通與使用中產生的動態(tài)價值。
這種理論轉向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也有所體現。張吉豫關注智能時代對保護對象界定和創(chuàng)新方式變革的挑戰(zhàn),呼吁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適應性調適。董春華聚焦于權利流轉中的利益平衡,針對“轉讓不破許可”規(guī)則,提出登記對抗模式是中國語境下的最優(yōu)解,以解決數字化交易中被許可人權益保護與交易效率之間的現實沖突。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功能逐漸顯現出從單純的權利保護轉向激勵創(chuàng)新與促進知識共享并重,構建“容他性”的權利體系以適應開放式創(chuàng)新的新需求。
(二)宏觀戰(zhàn)略視野:國家安全與全球治理邏輯
隨著“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深入貫徹,知識產權逐漸從私法自治的單一維度轉向在國家安全與域外法治的宏大敘事中尋找定位。何華剖析了知識產權與國家安全的內在聯系,認為兩者的理論連接點在于知識的“權力化”,并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的全球治理體系構想,強調知識產權在維護國家技術安全、經濟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球治理層面,管轄權沖突與投資仲裁成為焦點。阮開欣針對日益頻繁的平行訴訟,提出只有針對“同一權利”才產生真正的管轄權沖突,主張以主觀模式作為協調方法,知識產權訴訟的協調價值在必要時需讓位于權利保護價值。陳子木關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條款,建議通過階層化適用模式和舉證責任優(yōu)化,平衡投資者的合理期待與東道國的公共政策規(guī)制權。這反映出學界對保護創(chuàng)新與維護國家主權之間平衡點的積極探索。謝登科、李旭的研究觸及涉外法治的微觀操作層面——跨境電子數據取證。他們提出從“時空束縛”向“全天候網絡”轉型的思路,主張利用合法國際信道和技術鑒真(如可信時間戳)解決取證難問題,實現涉外法治的“接近正義”。
(三)規(guī)范體系與研究范式的自我革新
2025年的文獻也展現出向法教義學回歸的趨勢,學者們致力于厘清法律淵源、規(guī)范供給權及研究范式,推動知識產權法學理論體系的成熟與完善。王玉凱構建了包含效力淵源與認知淵源的雙層法律淵源體系,并倡導以此為起點展開知識產權法教義學研究,從而為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提供了方法論支撐。曾鳳辰從信息優(yōu)勢的角度分析規(guī)范供給權力的配置,認為法院在“限權”上的供給權力應大于“擴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因產業(yè)知識優(yōu)勢,在授權要件解釋上應擁有較大裁量權,這為合理劃分立法、行政與司法機關的權限提供了理論依據。杜佳音、馬治國引入“自創(chuàng)生”系統(tǒng)論,試圖超越單維視角,構建包含政治、經濟、法律子系統(tǒng)的整體性分析框架,以解決知識產權領域的理論困境。焦和平、李澤僖則從本體論層面區(qū)分了作為權利客體的知識產權與作為規(guī)范的知識產權法在研究范式上的差異,呼吁研究者明確方法論意識,避免范式混用。這些研究體現出中國知識產權法學在方法論上的自覺與成熟,為構建中國自主的知識產權理論體系奠定了基礎。
(四)司法保護機制的實證檢驗與制度優(yōu)化
司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2025年的研究既涉及相關制度設計,也注重通過實證數據檢驗改革成效,并探索公益訴訟等運作機制。王繼明利用實證數據對知識產權法院“去地方化”改革成效進行了檢驗,通過將當事人類型化為“法庭稀客”和“法庭???rdquo;,發(fā)現本地的“法庭常客”在普通法院的勝訴率遠高于知識產權法院,且其中多數為濫訴型“專利蟑螂”,進而得出“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可能正在以更加隱秘的方式嬗變”的結論,為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實證依據。
陶源、楊學飛探討了知識產權領域檢察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主張“預防性治理”與“有限介入”,原則上應遵從行政救濟優(yōu)先與檢察補位規(guī)則,以防止公益訴訟的泛化,實現公益保護與私權保護的平衡。此外,學者們還圍繞知識產權司法證據規(guī)則、技術事實查明機制、裁判尺度統(tǒng)一等問題展開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建議,旨在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公正性與效率。
四、專利研究
2025年,中國專利研究領域正處于技術變革與制度重塑的交匯點,學術界圍繞“標準必要專利全球治理”“人工智能技術的專利法因應”“專利制度的現代化與自主體系構建”“專利轉化運用與司法救濟精細化”四大核心議題展開深入探討,研究呈現出鮮明的問題導向與本土關懷特征,法學、經濟學與管理學的交叉融合趨勢較為明顯。
(一)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治理與規(guī)則重塑
標準必要專利連接著技術與市場,是2025年專利研究中產出最豐碩的領域。學者們從全球管轄權、治理模式及行政職能拓展等角度展開分析,為中國參與全球標準必要專利治理提供了理論支撐。針對英國法院在“無線星球案”中確立的基于合同的全球費率管轄權,趙歆揚提出質疑,認為“一攬子”管轄缺乏事實基礎,法院應分別確定管轄權,反對司法管轄權的過度擴張。
在管轄權沖突的應對上,李宗輝主張我國法院應綜合考量國際禮讓與產業(yè)競爭,構建反禁訴令適用的協同治理機制,以破解法律困境。在治理模式的轉型方面,譚宇航提出了“市場—干預”混合模式,反對單純依賴市場調節(jié)或過度司法干預,主張在禁令適用、費率裁判和反壟斷責任追究中尋找平衡。張廣良、耿邦論證了專利機關介入標準必要專利治理的必要性,主張拓展專利行政部門在公共利益保護、糾正市場失靈方面的職能,構建四位一體治理制度體系。王慶廷和易繼明、徐慧麗分別從利益平衡策略和國家戰(zhàn)略高度,探討了中國參與全球標準必要專利治理規(guī)則制定的路徑,強調應提升中國在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規(guī)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二)人工智能時代專利制度的發(fā)展
生成式人工智能從技術爆發(fā)走向產業(yè)落地,迫使專利法回應“非人類創(chuàng)新”帶來的挑戰(zhàn)。2025年的研究集中在客體適格性、現有技術規(guī)則沖擊及倫理規(guī)制三個維度。面對人工智能生成技術方案的專利保護難題,劉皓陽提出基于功利主義的“貢獻論”,主張突破發(fā)明人身份局限,賦予人工智能“擬制發(fā)明人”資格,以激勵人工智能技術創(chuàng)新。鄭煌杰認為算法的專利權保護優(yōu)于商業(yè)秘密保護,并從立法、行政、司法三個維度提出完善舉措,以強化對人工智能算法的保護。
李健建議在審查環(huán)節(jié)將“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標準升級為“能夠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人”標準,以適應人機協同創(chuàng)新的現實,合理界定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標準。張圣雷認為人工智能技術引發(fā)的算法黑箱、幻覺及模型迭代模糊時間節(jié)點等問題嚴重沖擊“現有技術”的判斷標準,建議增設“可實施性”要件,并引入人工智能輔助審查系統(tǒng),提升專利審查的準確性。寧立志、楊瑩瑩探討了人工智能算法的“公共利益關聯性”,主張通過專利披露制度緩解算法黑箱帶來的透明度問題,平衡算法保護與公共利益。劉鑫關注科技倫理,指出傳統(tǒng)公序良俗原則在人工智能面前可能失靈,呼吁通過法律續(xù)造回應人工智能科技倫理難題,防范人工智能技術帶來的風險。
(三)專利制度的本土化邏輯與實施效果
如何構建適應中國國情、服務高質量發(fā)展的專利制度體系,是2025年宏觀理論研究的重點。馬一德指出,中國專利法已從單純的制度移植轉向本土嵌入,承擔著從國內國際兩個維度進一步深化產業(yè)分工和資源整合、最大限度釋放出全社會的創(chuàng)新潛能的任務;當務之急是由過去片面強調授權和保護的權利導向轉向支撐創(chuàng)新體系建設和國家戰(zhàn)略落地的功能導向,服務國家創(chuàng)新能力體系建設與科技自立自強目標。
郭禾從憲法高度追問了專利權的地位,指出專利權在憲法財產權體系中處于“孤兒”狀態(tài),《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應當對專利權乃至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專利權提供憲法層面的依據。劉銀良認為專利與競爭的互相依存與制約是解析專利制度創(chuàng)新激勵功能的完整密碼,呼吁立法與司法中高超、理性且精細的平衡藝術,實現專利保護與市場競爭的協調。
關于專利制度實施的具體效果,學者們也展開了實證研究。朱蘭、張萬卿的實證研究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修改顯著降低了“策略性創(chuàng)新”企業(yè)的專利授權率,促進了專利質量的提升,驗證了立法修改的積極成效。張邇瀚對專利質量控制的問題進行反思,認為應從事前控制轉向事后合理限定專利權效力邊界,通過弱化有效性推定來應對低質量專利問題,為提升專利質量提供了新的思路。
(四)專利轉化運用與侵權救濟的精細化
圍繞“轉化難”和“賠償難”,2025年的研究更加務實,側重于具體制度的優(yōu)化與司法適用的精準化。針對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激勵失靈,楊祎朋建議優(yōu)化年費減免與行政介入機制,提升制度的吸引力和可操作性,促進專利技術的轉化運用。羅鈞、張韜略詳細介紹了德國專利投資基金模式,為我國專利資本化運作提供借鑒。
關于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李兆軒認為侵權獲利計算法與法定賠償法的邏輯出發(fā)點與損害賠償制度不符,建議建立以實際損失為基準、合理許可費為補充的階梯式計算體系,提升損害賠償的合理性與科學性。李凌建議借鑒德國經驗,推行專利侵權訴訟的“二階構造”,將責任認定與賠償計算分階段審理,提高訴訟效率,緩解“賠償難”問題。在禁令救濟方面,郝敏主張引入比例原則,限制永久禁令的適用,防止專利權濫用,平衡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學者們還圍繞專利侵權舉證責任、現有技術抗辯、專利確權與侵權程序銜接等問題展開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建議,推動專利救濟機制的精細化發(fā)展。
五、著作權研究
2025年度中國著作權研究置身于數智技術加速迭代與本土法治體系深化的雙重背景之下,研究成果豐碩且聚焦熱點。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倒逼版權基礎理論層面的反思,網絡平臺生態(tài)的復雜化推動了平臺注意義務與侵權歸責原則的重構,開放科學與信息公平的訴求呼喚知識共享機制的創(chuàng)新,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傳承則對民間文藝等傳統(tǒng)領域的著作權保護提出了本土化要求?;A理論檢視、網絡平臺責任革新、知識共享與開放獲取、傳統(tǒng)領域著作權保護,成為2025年著作權學界重點關注的四大研究領域。
(一)基礎理論檢視
在2025年的研究中,面對AIGC的顛覆式挑戰(zhàn),學界表現出一種“回歸本體”的理論自覺,圍繞“獨創(chuàng)性”“作品”“思想/表達二分法”等核心概念展開深入探討。關于“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標準,房保國提出應向“后人類創(chuàng)作觀”范式轉型,構建“關系型獨創(chuàng)性”理論,適應人機協同創(chuàng)作的現實。王國柱則提出“技術邏輯”與“對比邏輯”的雙重進路,認為技術雖是創(chuàng)作工具,但需識別技術是否替代了人力,通過“剝離技術因素”來考察人類的創(chuàng)作構思;同時,應建立“復制—演繹—轉換性使用”的體系化對比鏈條,以厘清創(chuàng)作結果與在先表達的關系。
關于“作品”概念的理解,曹博認為應從理論、規(guī)范和司法三個維度展開,重點在于溝通客觀化的作品外觀與主觀性的創(chuàng)作過程;陳紹玲提出“初始表達理論”,致力于尋找代表作品權利邊界的表達,為著作權侵權認定提供依據;朱冬則在對電子游戲著作權保護問題的研究中進一步厘清“思想/表達二分法”,明確游戲玩法中的內在表達應受著作權保護。
構建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的意識覺醒,促使學界將目光投向中國版權歷史,尋求本土化的理論資源。孫寶林等指出,深入研究中國版權歷史發(fā)展脈絡,系統(tǒng)總結我國版權制度發(fā)展規(guī)律,有助于構建中國版權自主知識體系,傳承中國版權文化;李明杰等通過考證發(fā)現,宋代已萌發(fā)版權保護意識,并出現政府公據保護等現代版權制度的雛形,主張中國古代版權起源于南宋。馬一德、李禎則梳理了中國古代“保護作品完整性”訴求的歷史發(fā)展脈絡,認為這一觀念根植于中國文人視作品為精神延伸的傳統(tǒng)。這些研究豐富了著作權史料,也為解決當代著作權問題提供了中國智慧。
(二)網絡平臺責任革新
隨著Web3.0與算法推薦時代的到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已從單純的“技術中立者”演變?yōu)?ldquo;信息把關人”。2025年的研究集中探討了平臺注意義務的擴張、過濾機制的爭議、新興服務提供者的侵權定性等問題。在整體擴張保護的趨勢之下,也有學者發(fā)出對網絡平臺審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理性倡議。
在平臺注意義務擴張方面,傳統(tǒng)的“避風港”規(guī)則在算法推薦場景下遭遇挑戰(zhàn)。馬一德、趙迪雅指出,算法推薦的“偽中立性”使得平臺無法適用被動審查義務,應承擔基于風險防控的“特殊審查義務”。馮曉青認為,算法推薦平臺具有權責一致原則與經濟理性的侵權該當性基礎,需重構其注意義務標準。
對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研究較之以往更為深入。吳漢東、樊賽爾認為應當以技術中立、平臺中立原則作為注意義務設定的基礎,充分挖掘“通知—必要措施”規(guī)則的適用空間。盧海君、王芷若主張建立包含事前預防、事中發(fā)現及事后處置的全流程管理義務,但強調不宜設定過高的注意義務標準,避免抑制技術創(chuàng)新。胡開忠、江璐迪區(qū)分了“實質參與型”與“接入型”服務提供者,前者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后者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呂炳斌、李雋姝主張對現有人工智能公法規(guī)范中的保護性規(guī)范進行識別,進而轉介為囊括事前預防、事中透明度和事后救濟的義務體系。吳偉光的觀點更為激進,主張網絡企業(yè)對用戶侵權承擔“替代責任”,將外部版權保護要求轉化為平臺內部規(guī)范。
關于是否應當強制平臺實施版權過濾義務,學界存在激烈交鋒。焦和平、梁龍坤從解釋論角度分析了將版權過濾認定為“必要措施”所存在的問題,反對過度擴張平臺義務。更多學者傾向于有限度地引入過濾機制。任安麒論證了算法服務提供者承擔過濾義務的合理性,建議借鑒歐盟經驗,引入比例原則和申訴救濟機制。來小鵬、葉勝男認為平臺應對權利人提前預警、知名度高、重復侵權的作品承擔更高的版權過濾責任。顧晨昊提出“提供—攔截”規(guī)則,由版權人提供技術協助,平臺實施攔截,實現合作治理。
針對網盤“秒傳”、瀏覽器服務等新型模式,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界限被反復拉鋸。王遷、劉文杰、熊琦等普遍認為,“秒傳”技術本質上是用戶指令下的匹配行為,服務商不構成直接侵權。崔國斌則提出了“虛擬復制”與“隱形傳播”的概念,主張在特定條件下推定服務商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除非其能證明僅提供了技術支持。
(三)著作權保護與知識共享的平衡
在“開放科學”和“全民閱讀”的時代訴求下,著作權法不僅是私權的堡壘,更是知識流動的渠道。2025年的研究重點關注學術資源的開放獲取、數字教育資源的共享和弱勢群體的文化權益。開放獲取已成為學術傳播的主流趨勢,但面臨著作權協議失范、壟斷與作者權益受損等問題。馬子斌通過實證研究發(fā)現,當前學術期刊著作權協議普遍存在確權方式失范、授權內容失序等問題。袁鋒等借鑒歐盟經驗,探討了“二次出版權”制度在我國的可行性,認為現階段不宜直接移植,更宜采取行政手段等其他路徑進行適時的市場干預與引導。蘇靜等則通過分析國外機構的開放獲取協議,建議我國完善協議文本,明確作者的階段性權利。
為了平衡私權與公益,學者們呼吁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擴容。初萌針對數智時代公共圖書館的困境,建議通過立法明確“受控線上借閱”和“文本數據挖掘”的合法性,以彌合數字鴻溝。賈檸寧、宋慧獻以美國Cambridge案為切入點,主張從使用場域、主體等方面適度拓展數字教育的合理使用規(guī)則。李永格、王倩從人權視角審視了閱讀障礙者的版權例外,呼吁拓寬受益群體范圍并明晰無障礙方式的界定。黃匯、曾益佳提出“著作人身權公共領域”的構想,主張在廣度、強度和時間上限制著作人身權,以避免其成為文化創(chuàng)新的阻礙。
此外,版權保護與知識共享的平衡離不開合理的定價機制。對于這一問題,我國已有相關研究,但仍有待進一步轉化為司法實踐。
(四)傳統(tǒng)領域著作權保護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構建響應及時、保護合理的新興領域和特定領域知識產權規(guī)則體系”,傳統(tǒng)知識、民間文藝等中國特有文化資源即屬于“特定領域”。民間文藝及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本土化研究的重鎮(zhèn)。羅施福從習近平文化思想的高度,闡釋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政治、倫理、歷史與經濟邏輯。管育鷹基于國際條約考察,指出對于公有領域的民間文藝,保護期望值需要從“授權許可+使用補償”過渡至守住“注明出處+精神權利”這一底線,并充分利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當地人民對民間文藝的傳承和利用。張祥志、楊詩圓也持類似看法,認為應弱化事前許可并強化來源標示義務,禁止貶損性使用以維護文化尊嚴,通過象征性賠償與訴前禁令阻遏不當使用。劉鑫、楊昆建議構建層級化、差異化的民間文藝法律保護體系,實施分層確權與協商的權屬界定路徑,實現民間文藝保護與利用的平衡。這些研究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間文藝著作權保護制度提供了理論支撐。
六、商標研究
2025年,我國商標法研究在深化傳統(tǒng)理論的同時,積極回應數字經濟與新質生產力的挑戰(zhàn)。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修訂預期的增強和數字經濟縱深發(fā)展,商標法研究呈現出鮮明的問題導向。一方面,司法實踐中惡意搶注、內卷式維權、商業(yè)外觀沖突等頑疾亟待制度層面的系統(tǒng)回應;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算法推薦等新技術的應用對傳統(tǒng)商標法的基礎假設提出了挑戰(zhàn)。從2025年商標法研究中,可歸納出商標法基礎理論、商標惡意注冊的法律規(guī)制、細化“商標使用”要件、商業(yè)標志保護的統(tǒng)籌四大議題。
(一)商標法基礎理論
2025年關于商標法基礎理論的研究主要圍繞“顯著性”“馳名商標淡化”“商標協議共存”三個核心話題展開,推動了商標法基礎理論的深化和發(fā)展。姚鶴徽從心理學視角剖析了“顯著性”這一概念,認為其并非指商標與其商品或服務之間的區(qū)別性,而是指商標與其他商標之間的區(qū)別性,真正的顯著性是商標經過使用所具有的市場強度,為顯著性的司法認定提供了新的視角。關于“馳名商標淡化”,王太平認識到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可能對言論自由和競爭自由產生負面影響,認為有必要在《商標法》中明確獨立的馳名商標淡化侵權構成制度,同時設置相應的抗辯事由,平衡馳名商標保護與公共利益。關于“商標協議共存”,孔祥俊的理論研究揭示,準予共存的司法裁判通?;诠泊嫔虡四軌蛳嗷^(qū)分及不產生混淆,并據此構建商標共存制度,這是一種誤讀;商標共存并非以共存協議能夠有效區(qū)分共存商標或者能夠排除市場混淆為依據,而是基于商標的權利取向,在例外情況下對混淆性共存的允許。
(二)商標惡意注冊的法律規(guī)制
2019年《商標法》第四次修改強化了對商標惡意注冊的法律規(guī)制,但缺乏系統(tǒng)化的治理路徑。管育鷹認為,針對惡意注冊和相關“維權”行為欠缺懲處措施的情況,應當在《商標法》中有針對性地引入相關規(guī)范,建立惡意搶注民事賠償、無效程序中的商標強制移轉、惡意訴訟反賠等制度,形成對惡意注冊行為的全鏈條規(guī)制。胡丹陽、王蓮峰對基于惡意注冊而產生的惡意訴訟提出識別路徑,認為應將其主觀要件限定為直接故意,并根據動態(tài)系統(tǒng)論明確具體的考量因素,對行為人主觀狀態(tài)進行客觀推定,避免惡意訴訟認定的隨意性。
孔祥俊指出,商標惡意注冊條款中“其他不正當手段”濫用的現象比較突出,其適用基礎本應喪失,卻頻繁誤入“惟懲罰論”“惟手段論”“惟數量論”的適用歧途,特別是被擴展適用于攀附性及單純數量多的商標注冊,經常疑似代行保護在先權利的相對事由功能,從而異化為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利器;當前解決的路徑是使其原則上處于備而不用的兜底條款狀態(tài),且盡快在當前法律修訂中予以廢除。
商標惡意注冊還會引發(fā)行政與司法程序銜接問題,2025年的研究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法院是否有權脫離商標實然的“有效”狀態(tài)而基于其應然的“無效”狀態(tài)作出侵權判決。韓萍對此持贊成態(tài)度,其基于商標注冊行為的行政確權屬性,指出其不應對民事審判具有絕對拘束力。明顯具有無效理由的注冊行為自始無效,法院可在侵權訴訟中直接裁判;其他商標注冊行為,因其不具有“私法上的形成效果”,故法院亦可在侵權訴訟中獨立判斷其效力。二是對于惡意注冊的商標被無效宣告前的使用行為應當如何評價。董春華認為,商標注冊只是證明商標專用權的初步證據,被宣告無效的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應依據商標侵權規(guī)則判定侵權,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應綜合考量過錯、損害和因果關系等要件,而惡意注冊本身應構成商標注冊人有過錯的典型情形。
(三)細化“商標使用”要件
惡意注冊現象屢禁不止,與我國商標注冊以申請而非使用為基礎有關。為有效防止商標惡意注冊和“注而不用”占用資源等現象,學者們對“商標使用”要件作出了積極的探索。朱冬指出,我國2019年《商標法》修正已引入使用意圖檢驗的要求,應將商標使用意圖檢驗規(guī)則定位為對明顯不具使用意圖的注冊申請的過濾機制,在異議和無效程序中采取優(yōu)勢證據標準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平衡注冊取得制與使用需求之間的矛盾。
張鵬主張對注冊商標不使用抗辯制度進行改造,使之有效銜接商標撤銷程序,實現商標權保護與市場效率的協調統(tǒng)一。徐瑛晗則提出注冊商標維持使用認定的動態(tài)系統(tǒng)論方法,以解決以往研究涵攝性、互動性不足的問題。該方法歸納了當事人主觀意圖、商標已實際投入使用、使用行為具有規(guī)范性三項互補要素,以及象征性使用、被動使用、非公開或隱性使用、一人多標的使用四項抵消要素,為商標使用的司法認定提供了更為精細化的分析框架。
(四)商業(yè)標志保護的統(tǒng)籌
商標是商業(yè)標志的一種,其具體規(guī)則的構建主要遵循防混淆原則,這也是統(tǒng)一的“商業(yè)標志法”概念的立足根基。王艷芳據此提出混淆行為的制度架構與法律定位,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適用應堅持市場混淆的強約束,防止泛泛地依據“搭便車”“不勞而獲”等公平競爭觀念不適當地擴展商業(yè)標識或者相關商業(yè)成果的保護范圍,以維護市場競爭自由。
洪軼男、魏曉東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法》的補充應采取“限制性補充適用”原則,司法實踐中違背《商標法》而不當擴張未注冊者“在先使用”范圍的做法需要警惕,以實現商業(yè)標志保護的體系性與協調性。對于實踐中存在的不同種類商業(yè)外觀并存的現象,吳漢東指出應區(qū)分為權利重疊、共存與沖突等不同情形,對同一主體權利重疊現象要進行限制,對多個主體權利共存狀態(tài)應承認并規(guī)范其權利行使,對不同主體權利沖突的解決需明確法律后果,實現商業(yè)外觀保護的有序化。
七、地理標志研究
2025年,學界對地理標志學術研究重點集中在制度與標準完善,產業(yè)融合與價值提升,保護與國際合作等方面,同時兼顧數據賦能、鄉(xiāng)村振興賦能等理論與實踐轉化議題。在保護方面,王遷認為,以商標制度保護地理標志存在制度錯位,原因在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并不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顯著性”,應建立與顯著性要求和防混淆要求脫鉤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特殊保護體系。王笑冰指出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中產品監(jiān)控之公法與標記保護之私權規(guī)則交織所產生的矛盾,主張地理標志專門立法應采公法屬性定位。
王曉艷認為針對地理標志產品特有的經濟與文化價值構建地理標志專門法,更符合地理標志保護基本原理、保護邏輯與我國的現實需求;同時輔以商標保護模式,從信息傳遞的邏輯層面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以充分發(fā)揮兩種保護模式的優(yōu)勢。還有學者認為地理標志保護應當兼顧保護知識產權和促進鄉(xiāng)村發(fā)展兩種理念,充分發(fā)揮地理標志制度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促進鄉(xiāng)村特色產業(yè)發(fā)展的功能,實現地理標志保護與鄉(xiāng)村振興的協同推進。
八、數據、商業(yè)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研究
2025年數據、商業(yè)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制度的研究聚焦于“技術驅動型”的前沿領域,尤以數據知識產權研究最為活躍。研究從賦權理據延伸到具體的制度構建,旨在實現激勵創(chuàng)新、保護投資與保障公共利益、促進競爭之間的動態(tài)平衡。相關研究通過立法論和解釋論直接服務于法律修訂與司法實踐。
(一)數據知識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曾將“數據”規(guī)定為知識產權客體,但因爭議過大,最終通過的條款刪除了相關表述。關于數據保護的研究也呈現出兩極分化的趨勢,一部分學者傾向于用傳統(tǒng)物權方式予以保護,另一部分學者傾向于用類知識產權方式予以保護,即便是提倡設定“新型財產權”的學者,其具體建構思路也體現出對物權或知識產權規(guī)則的借鑒。將數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更為契合數據保護的理據,正如對一本紙質書的保護更多立足于其內容而非實物載體,數據之所以成為數字經濟發(fā)展的“石油”也是源于其承載信息的價值而非載體屬性。隨著人工智能時代的發(fā)展,該價值尤其體現為數據集合的價值,這也可以從學者就數據集合的專門研究中體現出來。
Yu Wang和Fan Dong利用中國上市公司的縱向數據進行實證檢驗,發(fā)現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yè)數據資本化存在積極影響,其不僅為數據資產提供了法律層面的安全保障,更通過增強企業(yè)進行數據資本化的資源儲備與意愿,發(fā)揮了顯著的中介效應。特別是在私營企業(yè)、高科技行業(yè)及數字基礎設施發(fā)達地區(qū),這種促進作用尤為明顯??梢?,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僅是維護權利人利益的法律需求,更是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推動數據資本化的核心動力。
2025年,數據知識產權研究在理論探索與制度建構層面均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學者們在具體的保護路徑上展開了多元而深入的探討。董濤從歷史演進的角度指出,數據與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與信息同源、同質、同構,是知識產權客體的自然延伸,將其納入知識產權保護最符合立法經濟與效率原則。關于具體的保護路徑:一種觀點認為達到獨創(chuàng)性要求的數據產品應屬“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可利用著作權制度為其提供排他性保護。另一種觀點主張針對數據的公開狀態(tài)區(qū)分保護。其中,對于秘密數據的保護可借鑒商業(yè)秘密制度。對此,有學者提出三重范式轉型——數據控制權理論突破絕對保密傳統(tǒng)、合作保密機制重構保密與共享的二元對立、動態(tài)價值評估體系承認數據訓練貢獻與組合秘密獨立價值,以回應生成式人工智能數據訓練對商業(yè)秘密保護理論的沖擊;還有學者提出適當擴大公開數據秘密性的認定基準,嘗試建立有限共享秘密性。至于公開數據集合,或采取專門立法進行保護,或通過行為規(guī)制路徑實現對不當阻礙競爭和盜用成果行為的阻止,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以在激勵創(chuàng)新與公平競爭之間取得平衡??紫榭≌J為數據保護既可以采取商業(yè)秘密與公開數據的二分法,又可以采取以數據一體保護而給權利人保留構成商業(yè)秘密時的選擇權,但需要設定有限范圍和弱強度的數據控制權利。
關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學者們也展開了更為具體的探討。曹新明、范曄指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功能為“證權”而非“確權”,在數據財產賦權立法缺位的情況下,應明確其制度定位,澄清登記客體、模式和效力等存有爭議的問題。劉鑫認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適格客體應為具備實用價值與合法來源的衍生性公開數據集合,在流程上可參考專利授權與商標注冊中的登記模式,并注重登記申請審核與異議無效等制度的設計,以有效應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可能的功能異化。
在賦予數據權利的同時,如何防止權利濫用、保障公共利益,也是制度設計的關鍵一環(huán)。參考知識產權制度的一般性規(guī)定對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設定期限,是其中一種嘗試。對此,趙陶鈞持反對態(tài)度,他認為數據價值的強時效性使其壟斷效應有限,因而期限制度所能發(fā)揮的作用也相對有限;限縮初始權能、構建例外、反向設權、鼓勵數據共享等,均可成為期限制度的替代方案。另一種嘗試著眼于數據技術措施,司馬航指出,對數據技術措施的保護應注重其有效性、相關性和創(chuàng)新性,實現對數據技術措施適用范圍的合理限制,平衡數據保護與數據流通。
(二)商業(yè)秘密
2025年關于商業(yè)秘密保護的研究與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在“數據的商業(yè)秘密保護”這一維度重疊,不再贅述。就商業(yè)秘密制度本身而言,研究集中在商業(yè)秘密保護的理論基礎、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以及人工智能與商業(yè)秘密保護四個維度。
在理論基礎方面,2025年的研究突破了傳統(tǒng)的“財產權說”或“反不正當競爭說”的單一視角,從經濟學和倫理學視角引入新工具,試圖為商業(yè)秘密保護尋找更具解釋力的理論支撐。
崔國斌創(chuàng)新性地提出了“替代成本”理論,指出商業(yè)秘密的“秘密性”本質上意味著獲取信息的“替代成本”。這一視角為理解商業(yè)秘密的相對性、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和損害賠償的計算提供了統(tǒng)一的經濟學解釋框架,強調了法律對“不容易獲取”狀態(tài)而非絕對秘密狀態(tài)的保護。龍文懋和齊慜哲則從倫理學維度重申了商業(yè)秘密保護的道德屬性,指出商業(yè)秘密權利的產生與“信用”概念緊密相連,主張基于商業(yè)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商業(yè)秘密法律規(guī)范進行學理上的解釋,將當前司法實踐中過于嚴苛的“實控”保密措施標準轉為更能體現商業(yè)道德的“宣示”標準,以降低權利人的維權門檻。
在構成要件方面,學者們致力于推動認定標準的客觀化與精細化。關于價值性要件,藍純杰批評了基于研發(fā)成本或保密措施進行推定的做法,指出“商業(yè)價值”的實質是競爭優(yōu)勢,應通過“積極價值”“可轉讓性”“價值來源于秘密性”三個條件進行正向認定和反向排除,從而實現價值性認定的客觀化。關于保密性要件,梁志文主要探討了保密協議的適格性問題。著眼于以保密協議作為競業(yè)限制協議替代品的現象,他認為應強調合同法與商業(yè)秘密法的獨立性,在利益平衡原則下分別進行評價,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不得不公平地限制離職員工選擇職業(yè)的能力。
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2條引入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后,司法適用中出現了分歧。2025年的研究致力于通過體系化解釋消除理解偏差,統(tǒng)一裁判標準。關于這一規(guī)定的性質,黃武雙指出其本質在于“轉移”而非“倒置”舉證責任,在司法適用中應遵循“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法官推定成立—責任轉移給被告”的順位邏輯。針對司法實踐中關于該條第1款適用范圍的分歧,姜福曉指出其僅適用于秘密性要件,與保密性要件和價值性要件的證明責任無涉,在適用時應適用優(yōu)勢證據標準。朱沛智針對該款提出立法修改建議,以解決其邏輯表述混亂、證明對象與證明標準不明確等問題。
關于人工智能與商業(yè)秘密保護,相關研究集中于兩個維度:一是與人工智能相關的商業(yè)秘密保護。鄭倫幸指出,相較于傳統(tǒng)知識產權制度,商業(yè)秘密保護能夠周延適配合成數據集、軟件代碼、商業(yè)方法等新類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護需求,并提出了實現人工智能生成物商業(yè)秘密保護創(chuàng)新激勵與信息傳播價值平衡的具體思路。楊瑩瑩、寧立志認為算法的商業(yè)秘密保護可能為權利人謀取不當利益提供機會,應從“價值性”的清晰界定、保密義務范圍的適當約束、“改進使用行為”的審慎認定、限制“禁止反向工程條款”的效力等角度入手,適當控制算法商業(yè)秘密保護水平。二是人工智能技術對商業(yè)秘密制度的挑戰(zhàn)。馮曉青、李可指出,現行法律制度應當結合人工智能的認知水平,優(yōu)化對商業(yè)秘密可知悉性的界定,強化對商業(yè)秘密保護措施的要求,明確人工智能手段在商業(yè)競爭中的合法應用邊界,以確保商業(yè)秘密保護制度在人工智能時代的有效性。
(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
2025年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研究以立法論為主,學者們積極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修改建言獻策。鎖福濤、楊啟凡指出,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律制度主要依據2001年頒布實施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當前面臨專有權保護范圍界定模糊、侵權認定規(guī)則不一致等現實挑戰(zhàn),應明確要求權利人登記時提交電子版圖樣,結合“獨創(chuàng)性聲明”制度確定保護范圍,在侵權判定中強化主觀要件。潘柏華著眼于布圖設計權登記實際上產生的商業(yè)秘密保護效果提出優(yōu)化路徑,認為應設立自愿披露的分級公示渠道,并根據公開程度差異化認定登記文件的證明力。劉鑫、張俊豪進一步從創(chuàng)作者身份認定和商業(yè)標記、登記材料電子化存證、合理使用與反向工程實施條件、產業(yè)培育與政策扶持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見,全面優(yōu)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制度。
在植物新品種權研究方面:雷艷珍充分肯定了2025年新《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對司法實踐中擴張保護需求的回應,認為應進一步深入開展對“品種”概念的規(guī)范界定,推動分子標記法在品種身份識別與侵權認定中的系統(tǒng)性應用,以提高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規(guī)范程度。陳杰對新《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刪除品種權“商業(yè)目的”限制,卻未將“個人非商業(yè)性使用”作為品種權的例外這一法律漏洞進行了分析,建議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典》來填補漏洞。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課題組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懲罰性賠償的司法適用展開研究,指出應關注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前提條件及程序要求,結合種業(yè)行政管理規(guī)定全面考量行為人主觀狀態(tài)與行為后果,優(yōu)化賠償基數的計算途徑,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與可行性。李明德從比較法視角入手,對兩大法系的植物品種保護模式及其發(fā)展脈絡進行分析,并對我國相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九、總結與展望
(一)研究成果
2025年中國知識產權學術研究呈現出“守正創(chuàng)新、融通貫通”的鮮明特征,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理論層面,學者們打破了工業(yè)時代遺留的“絕對排他性”迷思,從認識論、方法論、價值論等多維度反思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逐步確立起容他性、利用功能、共享機制等新的理論支柱,推動了知識產權基礎研究的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這種轉向既是對開放式創(chuàng)新、數字共享現實的理性回應,也是中國知識產權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標志。
視野層面,更多研究將知識產權置于國家安全、全球治理的宏大敘事中,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從私權向戰(zhàn)略資源的轉變,形成了兼顧私權保護與公權治理、國內治理與國際競爭的多維研究視野。面對人工智能、數據要素、算法推薦等新技術的沖擊,學界積極開展規(guī)范回應,圍繞人工智能相關知識產權問題、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等前沿議題形成了豐富的研究成果;針對我國具有優(yōu)勢的民間文學藝術、植物新品種等領域,相關研究致力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體系,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貢獻中國方案。
制度建構層面,研究成果緊密結合立法、執(zhí)法與司法實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完善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為知識產權司法救濟機制的精細化、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的優(yōu)化提供了具體建議,推動了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二)研究不足
盡管2025年度知識產權學術研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一是跨學科研究方法的應用仍顯不足,實證研究與數據驅動的研究有待加強。部分研究仍局限于單一學科的框架內,法學與經濟學、管理學、計算機科學等學科的融合度不高;實證研究在商標法、商業(yè)秘密保護等領域的占比仍然較低,部分研究缺乏充分的實證數據支撐,結論的說服力與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二是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不足。部分研究成果與實踐需求脫節(jié),未能有效轉化為政策建議、立法修訂、企業(yè)實踐等具體成果;研究成果的傳播與推廣機制不夠健全,影響了研究成果的實踐價值。三是新興領域的差異化保護規(guī)則仍需更細致的設計。對于腦機接口、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數據集合等新興客體的知識產權保護,現有研究雖已展開探討,但具體規(guī)則的精細化程度不足,難以充分回應實踐中的復雜糾紛。四是對部分領域的關注度有所欠缺。研究集中在人工智能、數據知識產權、標準必要專利等熱點領域,對于生物醫(yī)藥、傳統(tǒng)制造業(yè)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關注不夠,研究主題分布不夠均衡。
(三)未來展望
展望未來,中國知識產權學術研究應當繼續(xù)堅持“問題導向、系統(tǒng)思維、國際視野、本土關懷”的研究范式,在深化基礎理論的同時加強實證研究,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時關注司法實踐,在維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兼顧公共利益,為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具體而言,未來研究可重點關注以下方向:
一是加強基礎理論研究的系統(tǒng)性與深度。進一步深化對知識產權本質、屬性、價值、功能等基礎問題的研究,構建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基礎理論體系;加強對知識產權制度哲學、法理基礎等深層次問題的研究,為知識產權制度的長遠發(fā)展提供理論支撐;推動知識產權研究方法的創(chuàng)新,強化跨學科研究與實證研究,提高研究成果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
二是強化新興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隨著數字技術、生物技術、人工智能、區(qū)塊鏈、腦機接口等新興技術的快速發(fā)展,知識產權領域將出現更多新問題、新挑戰(zhàn),應加強對這些新興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基因技術的專利權保護、區(qū)塊鏈技術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應用、腦機接口相關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權保護等,及時回應實踐需求,構建適配新興技術發(fā)展的知識產權規(guī)則體系。
三是深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競爭研究。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產權國際合作與競爭將更加激烈,國際知識產權規(guī)則的發(fā)展變化將對中國產生深遠影響,應加強對國際知識產權規(guī)則、區(qū)域知識產權協定、知識產權國際競爭策略等問題的研究,為中國參與國際知識產權規(guī)則制定、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競爭提供理論支撐;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路徑與規(guī)則體系,提升中國在全球知識產權治理中的話語權與影響力。
